碧水名城小区物业收费过高 业主状告海口市物价局胜诉

28.05.2015  16:22

      【原标题】小区物业收费过高业主状告物价局胜诉

      秀英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海口市物价局关于碧水名城小区的收费备案通知

      “物业要按1.4元(/平方米)收我们的物业管理费,我们认为这明显过高。”不久前,家住海口文明东路碧水名城小区的黄先生等25名业主,收到秀英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今年3月,碧水名城小区25名业主因不服海口市物价局作出相关“收费备案通知”的行政行为,将海口市物价局及第三人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南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海口物价局作出的相关“收费备案通知”。记者陈标志

    1物业收费过高,业主状告海口物价局

      据了解,2014年9月24日,海口市物价局向富南物业公司作出了55号备案通知,对富南物业公司管理的碧水名城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予以备案,档案编号为B0228020。

      海口市物价局作出的这份收费备案通知,引起了碧水名城小区部分业主的不满。业主们认为,海口市物价局未经审核,便对该小区物业提出的服务收费申请予以备案,但予以备案的“1.4元/平方米·月”收费标准明显过高。

      记者从相关判决书上了解到,该小区业主获悉相关收费备案通知后,向海口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1月20日,海口市政府作出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口市物价局做出的55号备案通知。碧水名城小区25名业主对此不服,遂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海口市物价局及第三人富南物业公司。

      据悉,位于海口市文明东路67-8号的碧水名城小区,由4栋高层住宅楼组成,共有238户,于2011年6月建成投入使用,物业服务收费总面积为30020平方米。该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有176户业主(包括该25名原告)与富南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纯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含日常维修养护费0.3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记者还了解到,该小区目前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2“物业提供虚假材料,物价局不严格审查”

      “我们这25户业主状告物价局,是因为物业收费太高。小区物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海口市物价局不严格审查。”小区业主黄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小区的文体娱乐、服务设施等,根本达不到1.4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

      25名业主诉称,被告海口市物价局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55号备案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意第三人富南物业公司的碧水名城普通住宅服务收费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1.4元,明显过高,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原告称,按照《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该小区应按第四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小区仅有篮球、排球混合场一项文体娱乐设施,而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第二等级或第三等级确定收费标准,显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黄先生表示,第三人富南物业公司在申请备案的材料提供虚假事实,竟然称小区多达8项文体、娱乐服务设施,被告在没有进行实地核实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对物业公司申报材料全部予以认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被告海口市物价局辩称,55号备案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3一审判决:撤销物价局相关收费备案通知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出的55号收费备案通知是否合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由于本案涉及的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指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与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充分协商,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设施确定收费数额。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海口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第三人提交的收费标准是否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法规规定,没有超出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的,方能准予备案。而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就准予备案,与有关法规规定不符。另外,被告根据省物价局相关规定,认为对备案材料只需做形式审查,但省物价局的该规定只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近日,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海口市物价局2014年9月24日向第三人富南物业公司作出的55号收费备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