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元买到“炸弹号”手机卡 付款后京东拒绝发货
8月15日,开封市消费者江先生向《焦点民声》栏目投诉称,他于7月15日在京东商城按照正常流程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号码为“18000000000”,但是5天后却被京东电话告知该号码不能卖给他。
投诉:付款后京东拒绝发货
7月15日,江先生得知京东商城与中国电信合作在网上首发一批郑州电信乐享4G号卡,他第一时间上网挑选号码。当他看到“18000000000”在号码选择栏时,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提交了订单,并且成功付款120元。随后,江先生致电京东商城客服询问该订单是否购买成功。客服人员查询后称订单状态正常,大概两三天后就能发货。
到了7月19日,订单还没发货,江先生再次致电京东商城客服,这时却被告知该号码不能卖给他了。
“我在下单成功之后曾多次给京东客服联系发货,他们每次都说两三天后就能发货,直到第5天才告知说号码不能卖给我。当我询问原因时,京东说该号码当时用于系统测试,没有删掉才被我买下,他们要求我申请退款,只愿意再另外赔偿120元。”江先生告诉记者。
随后,江先生到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起诉京东商城单方面违约,却被法院告知没处理过此类案件,不予立案。
“我在京东商城正常购物、下单、付款,既然订单已经生成,就应该按照约定发货。如果是京东系统操作失误,那么他们应该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产生的损失不应该让消费者来买单。”江先生说。
回应:退款后返还200元购物卡
8月16日,记者拨打了京东商城的官方客户服务电话,工号为31448的客服代表称,他刚接手该订单,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会让京东商城的高级专员尽快与消费者直接联系进行沟通。
8月17日上午,江先生告诉记者,京东商城高级专员已经与他取得联系,称该号码不能卖给他,江先生只能要求退款,京东商城愿意返还其200元的京东购物卡。对于京东商城给出的处理意见,江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律师:商家应依法变更或撤销合同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赵世峰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该笔交易中,不存在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合法事由,那么各方就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消费者已经付款,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商家应当依约履行给付手机卡的义务,而不能以所谓“系统测试”这一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然,鉴于该手机卡的号码较为特殊,如果商家认为120元的价格过低,或者在标注该手机卡的价格时出现疏忽,那么商家可以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而不应当拒绝发货。作为消费者,现在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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