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简称《办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全面提升我省的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受灾人员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办法》提出,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求。
《办法》提出,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与海南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和推进区域性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此外,我省还要建立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不同级别的灾害信息员,分别要承担报送自然灾害灾情统计、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等任务,协调做好受灾群众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办法》还提出,我省要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和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当地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现有减灾救灾政策,由人民政府给予居民适当的保险费补贴,为救灾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原标题:我省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对受灾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