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 澄迈红岗农场同名同姓两职工争一份退休金
日前,海南省澄迈县红岗农场曝出了一桩堪称“奇葩”的案件,澄迈县有两名同名同姓的退休职工都声称自己对同一份退休工资拥有领取的所有权。据悉,这个官司现在已经打到了澄迈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去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商报记者历经多时的调查,这起“奇葩”案件的来龙去脉终于浮出水面。
起因都是“买卖”职工身份惹的祸
据介绍,1988年,澄迈职工郑某坤(以下称郑某坤1)将自己的农场职工身份以1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澄迈一名姓李的农民。让姓李的农民冒用自己的名字和身份在农场工作、生活直至退休,姓李的农民也因此最后更名为郑某坤(以下称郑某坤2)。但是今年6月的某一天,郑某坤1到郑某坤2家索要工资及20年的退休费共计50万元。而郑某坤2坚称,郑某坤1的身份是他20多年前花钱购买的,这些年的工也是他干的,保险费也是他交的,他凭什么要将退休费让给郑某坤1?
今年7月25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澄迈县红岗农场职工王某,王某当时是这起“买卖职工身份”事件的中间介绍人。
王某说:“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末期,红岗农场经济效益不好,职工流失严重,我又是一名基层干部,需要大量的人手种植橡胶树和割胶。当我听说郑某坤1想出让自己的职工身份另谋职业时,我便想到了熟人郑某坤2,郑某坤2当时父亲早亡,生活极度困难,若能来农场打工,工资虽不高,但全家不会饿着。于是我找到郑某坤1,郑某坤1满口答应,我便给付了1000元作为郑某坤1职工身份的买断费,双方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我们仍然保留着,协议书中的大意就是:郑某坤1收到王某交来的1000元,从收到1000元的那一天起,今后的工资奖金及保险福利等劳动所得均归郑某坤2所有。”
红岗农场按国家规定给郑某坤2办退休
7月30日上午,记者采访了红岗农场社保科的梁科长,梁科长对此也表示无奈,事情实在有些阴差阳错。
梁科长介绍,他是1992年才调来红岗农场,农场连队下面的职工变动很大,来来去去的很多。此前农场里根本就不知道有两个郑世昆,前些年由于档案管理简单,连队的招工只有花名册,没有相片等详细资料,根本无法核实此郑某坤与彼郑某坤不是同一个人。农场的工作一直由郑某坤2干,社保也是他个人缴交的,同时,郑某坤2办理退休手续所提供的身份证和其它证件也是合法有效的,农场也就按国家规定给予他劳动报酬及其它福利,包括各类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其办理了退休。”
梁科长最后表示,对这种民事纠纷的处理,农场尚无处理的先例,也无什么经验;所以他希望当事人双方能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双方可以上法院去打官司,无论是什么结果,农场方面都将服从法院的最后判决。
金安农场郑某坤1已申领农村养老保险
郑某坤1一口咬定郑某坤2冒用了他的身份骗取退休金,那么,郑某坤1现在在哪里工作?他为什么要等到郑某坤2办理退休后才开始反映情况并四处投诉?他为什么不是在郑某坤2冒用他身份正常干工的时间内就反映投诉?
当王某和郑某坤2等人提出这个疑问时,郑某坤1及其家人对此的解释是:“我一直在生病,所以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理会这件事,现在我的病好了,所以我要拿回我的权益……”
这个理由显然难以令人信服,不能亲自去,难道不能叫家人去吗?就算不叫家人去,现在通讯这么发达,打个电话总可以吧?!但是这件事在郑某坤2正式退休前都一直非常平静,一直在郑某坤2退休领取退休金后,投诉冒领的事情才曝发出来。
据郑某坤2等人的反映,郑某坤1在澄迈县金安农场另外有一个身份证,名字是一样的,只是相片和家庭住址不一样,从某种法律意义上说,也是完全不同的两张身份证,分别代表两个不同个体的人。10月19日,记者前往金安农场采访时获得证实,该农场多名职工证实,金安农场确实有一个郑某坤的职工。
另外,金安农场社保科的郑科长也向记者证实,经社保科核实,农场确实有一个名叫郑某坤的职工,并且只有一个郑某坤,并无第二个。目前郑某坤的社保状态是“已经申领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社保局调解无果争议双方可去法院起诉
10月下旬,在郑某坤2的带领下,记者前往其退休前所工作的红岗农场×连队×队采访。该队许多职工都现场指认郑某坤2为他们的队友“郑某坤”,职工们并不知道郑某坤2的前一个名字“李某基”。并称从1988年以来,所在的红岗农场×连队×队的工作和社保都是现在的郑某坤2缴纳的,这个是无法做假的。
10月16日上午,就类似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及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和承担什么样的过错?记者专门采访了澄迈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几位相关负责人。
该局陈副局长称,第一,双方均有过错,买卖职工身份的行为国家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郑某坤2领取退休金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待调查和确认;第二,郑某坤1如果已经在其他单位领取了社保金,郑某坤1根本就无权再主张获得郑某坤2的退休金;第三,郑某坤1和郑某坤2都有主张自己退休金的权利,但此类纠纷成因复杂,最好双方上法院去打官司解决。
而该局工会主席王先生对职工维权方面有多年的实践,王先生称,抛开其他方面不说,郑某坤一案的争执焦点主要在于主张“退休金的领取权利”方面,从保护退休职工利益方面来说,他认为,谁干活谁交保险就由谁来领取,1988年顶替之后的社保等各种权益应该由实际干活的人享受。若调解无果,争议双方可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最终的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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