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老人无人照顾、孩子在校读书 澄迈法院对一非法采矿者宣告缓刑

15.07.2020  17:47

      7月10日,澄迈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已缴纳)。

      作为一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对林某的建议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在开庭审理中,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和同案被告人陈某和系夫妻关系,其系家中独女,被抓后家中有91岁高龄患病的父亲及生活不能自理近80岁的母亲无人照顾,加之其与陈某和的两个孩子都还在学校读书,如果其与陈某和同时被判处实刑,后果将不堪设想,故请求合议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查证,林某所述属实。合议庭经评议,林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综合评断,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林某依法宣告缓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除法定的五种情形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考虑到林某及其家属在开庭审理时才向合议庭提出其缓刑诉求,检察院在开庭前对其该项诉求并不了解,经过合议庭成员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并主持控辩双方进一步研讨案情,讨论案件法律适用,最终检察院调整了量刑建议,将林某的量刑建议更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在林某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后,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对林某宣告缓刑。

      据悉,2019年,该院曾对一名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次对林某依法判处缓刑,是该院一直坚持“法官绝不就案办案”思维的体现。该院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审理案件时不能纯粹为了打击而打击,更不能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制造其他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在出现“法理”“情理”交织时,法官要做好居中裁决,确保案件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