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农民告县政府征地不补偿 法院:补偿3.4亩青苗款

31.10.2014  12:21

      原标题:征地只给迁移费不补偿树木澄迈农民起诉县政府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县政府违法行政,应补偿3.4亩青苗款

      澄迈县政府派出机构——老城管委会在征用老城镇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种植了风景树的土地时不予补偿青苗款,为此,林方光向法院起诉。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判决:澄迈县政府未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对林方光进行补偿。因对判决不服,双方又上诉。省高院10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征地不给补偿,农民将县政府告到省高级法院。

      村民:政府征地毁坏景观树只给迁移费用不补偿

      据澄迈县老城镇潭池村委会美且村村民林方光介绍:2012年至2013年期间,澄迈县政府下属派出机构海南老城管委会征用了老城镇潭池村委会美且村466亩土地,涉及林方光种植了景观树木的32.35亩土地。老城管委会作出对林方光种植的景观树不给补偿,只给每亩6000元迁移费用,由林方光自行迁移的决定。

      林方光认为,澄迈县政府未依法对征用其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勘测,未依法对地上附属物、青苗进行清点及补偿,征地行为违法。于2014年1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澄迈县政府对其给予征地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

      县政府:该地是存量建设用地农民种树是民事侵权

      记者随后从林方光出示的今年6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看到:澄迈县政府为此向省第一中院进行了应诉。澄迈县政府认为:林方光所述的涉及种植了景观树的32.35亩土地为澄迈县政府的存量建设用地。林方光对涉案土地上种植的景观树木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澄迈县政府在没有出让开发之前,林方光在该地上种植景观树木,是民事侵权。

      2014年1月3日、17日,澄迈县政府通知林方光:限其于2014年1月11日前将种植在这些土地上的树木迁移完毕,原则上不予补偿,同意给予每亩6000元的迁移费用。否则将依法处置。

      澄迈县政府请求法院驳回林方光的诉讼请求。

      省中院:3.4亩土地有合法使用权县政府违法行政应补偿

      今年6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进行了行政判决。

      法院审理了各方提供的材料后认为:澄迈县老城镇潭池村委会美且村农民林方光所称遭县政府不给补偿征用的32.35亩土地,并不完全是澄迈县政府所称的存量建设用地。其中有3.4亩土地是林方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

      省中院由此判定:澄迈县政府征用以上土地时,没有对上面所种植的景观树,按照国家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并限期要农民林方光自行迁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征地青苗补偿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澄迈县政府征用林方光的3.4亩土地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青苗补偿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澄迈县政府按照海南省政府【琼府(2009)41号】《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的规定给予林方光补偿。

      林方光对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其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只算3.4亩不服,再次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省高院于10月29日下午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对此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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