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法人代表丈夫聘请他公司不认 工程师在为谁打工

07.03.2016  17:43

      原标题:一公司法人代表丈夫聘请他 公司不认劳动关系工程师在为谁打工?

      经人介绍,经过面试,许杰成为澄迈某项目的工程师。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没人与许杰签订合同。离职之后,许杰在与公司起了劳动争议时,才被告知聘请他的杨强只是公司法人代表的丈夫,并未在公司担任职务。那,他到底与谁存在劳动关系呢?

      大学毕业后,因为看好海南的园林景观发展,许杰决定“转行”,他抛弃了自己本来学习的专业,从零开始,进入园林公司边干边学,“刚开始真的很辛苦”。一年多后,许杰拿到了相关证书。这时,经人介绍,杨强面试了许杰,许杰开始在澄迈一项目做工程师。许杰知道,杨强是澄迈某置业公司法人代表余虹的丈夫。“妻子担任法人代表,丈夫是实际经营人,这种情况很常见”,因为认可这种常见,每个月领到工资的许杰也没有去查,他所领到的工资究竟是公司给他发的,还是从个人账户打给他的。直到2015年上半年,许杰不再在该项目工作,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经仲裁认定,确认许杰与澄迈某置业公司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置业公司未与许杰签订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许杰双倍工资、补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澄迈某置业公司不服,起诉到澄迈法院。该公司称,其将许杰所在的项目发包给杨强个人承包,许杰是杨强个人聘任的人员,受杨强安排,服从杨强的管理,由杨强为其支付劳务报酬,许杰与杨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务关系,而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还提出,许杰在2013年年底自行注册了一家公司,与杨强存在同行禁止的关系。许杰表示,其从事工程师的工作,并没有考勤要求,也未给其发放工作证等,而他所注册的公司也是在其离开项目后才开展工作。作为第三人,杨强承认其与余虹存在夫妻关系,但表示澄迈某置业公司是一家合伙制有限公司,是余虹与他人合资开设的公司,其从公司承包了工程项目后聘请许杰等人在该工程项目工作。

      澄迈法院认定,作为员工应当受到单位的管理,但澄迈某置业公司提供的打卡纪录等并没有许杰的纪录,许杰也未提供工作证件或招工报名等纪录,工资也是由杨强聘用的出纳支付,因此,该院认为许杰与澄迈某置业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院一审判决澄迈某置业公司与许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目前,许杰不服判决,已向省第一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工作证”等证明

      许杰称杨强参与被告公司实际管理,是被告公司的总经理,他是为公司聘请的自己。杨强及被告公司则表示,是杨强个人聘请了许杰,许杰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知敏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李知敏认为,本案中,许杰称不受公司考勤限制,工资又由个人账号发放,也无法提供工作证等相关证据,对其认定劳动关系有些不利,但如果其能举证证明杨强并非项目的实际承包人(或非法承包人),或者证明杨强在公司担任职务或参与实际经营管理,那么,其受杨强聘请在项目担任工程师,考虑到杨强与发包方及施工方的关系,法院会依据相关事实及现实情况认认定许杰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李知敏提醒,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一定要主动留存“工作证”、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书面证据,并找到其他劳动者作证。(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