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经营活动规定 经营者检查中弄虚作假最高罚3万

09.11.2015  14:45

  为了规范潜水经营活动,保障潜水人员人身安全,促进潜水行业健康发展,2015年10月23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潜水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我省从事以水下观光和休闲体育娱乐为目的潜水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届时,作为潜水观光和休闲健身产业较发达的海南将有规可依。

  建立健全潜水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该《办法》明确了,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省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布局全省潜水经营场所;县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潜水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潜水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潜水经营项目开发应当遵守环境和海洋生态保护规定,参与潜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潜水活动中采挖、破坏珊瑚和水下文物以及捕捞水下动植物。办法对申办潜水经营资质、潜水经营活动安全和设施养护、伤害保险、紧急救护、行政监管、违规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潜水项目潜水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全省潜水经营场所布局的固定场所;2.有20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6名以上救助人员;3.有配套完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潜水设施;4.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设置潜水安全区域标识将受罚

  该《办法》还规定,潜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未设置紧急救护医务室,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器械和医务人员的;2.未配备救助人员和相应的急救器具的;3.未搭建潜水平台并设置潜水安全区域标识的;4.未向潜水人员说明、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5.未向不适合潜水的人员明示告知,或者明知而不予劝阻的;6.未将潜水安全评价监督表交由潜水人员签字并存档的;7.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潜水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以及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救助人员名录和照片的;8.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潜水经营者拒绝、阻挠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潜水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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