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济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 | 演出经济机构设立审批 |
设立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实施机关 |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
申 请 条 件 | (一)符合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一般条件(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2.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或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1%,中方或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或者内地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或者内地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 资金证明文件(核原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五) 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由中国演出家协会核发,核原件) (六) 办公场地证明(核原件); (七)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八)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九)中方或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有关文件(核原件); (十)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核原件);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
审批程序 |
申请人向文体厅窗口提交申请→受理→省文体厅审批→窗口送达。 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届满换证。 |
审批时限 |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