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学校溺亡校方不负责 琼海法援免费帮打赢官司
海南省琼海市东太农场的石向前、蓝皎珍的独子住校期间游泳溺亡,校方不愿负责,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指派律师帮他们打赢官司。黄丹 摄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黄丹 摄
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困难群众,以及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这些弱势群体来说,如同雪中送炭,让他们不花钱也请得了律师,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说起自家与法律援助的一段故事,海南省琼海市东太农场的石向前、蓝皎珍夫妇感慨地说:“幸亏有法律援助,不然不知道事情要拖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决!”
11岁少年住校期间游泳溺亡 校方不愿赔偿
2013年3月26日(星期二),对海南省琼海市东太农场的石向前、蓝皎珍夫妇来说,是无比沉痛的一天。这一天,他们就读于琼海市东太学校唯一的孩子,11岁的石海强,在住校期间爬墙到校外游泳不幸溺亡。而蓝皎珍早已做了绝育手术,已不能再生育孩子,这个家庭唯一的希望从此湮灭。
由于孩子是在住校期间出事的,石家夫妇先后去了四五次学校,要求校方赔偿损失,校方以家长有监管孩子的责任为由不愿意赔偿。
由于不懂法律知识,没法为自己打官司,这两年农场效益差,夫妻俩每个月才能领到一百多块钱工资,又拿不出聘请律师的钱。石家夫妇一时陷入绝望和无助。
这时,一个老乡告诉夫妇俩,自己之前找法律援助中心帮忙打过官司,建议夫妇俩可以也向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琼海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指派律师打赢官司
随后,石家夫妇找到了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石向前、蓝皎珍夫妇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月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琼海法援中心指派了法律工作者陈昌茂作为夫妇俩的代理人,起诉东太学校。
接到案件后,陈昌茂就立即前往事发地东太学校调查、取证。果真,调查发现孩子爬墙出去的那段围墙下面堆积了很多杂土,导致围墙变矮,孩子可以轻易爬上围墙并翻墙出去,才引发了悲剧。
“由于校方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对在校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校方对学生多次攀爬围墙的行为疏于管理,对造成石海强溺亡的事故,校方存在严重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陈昌茂认为。于是,陈昌茂起草了起诉状,要求东太学校承担疏忽管理的责任。
2013年7月9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校方辩称事故原因纯属死者个人行为,死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校游泳溺亡,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决校方、家长各承担50%的责任,校方赔偿168590元。
事情还没结束,由于一审判决的一些细节让石向前、蓝皎珍不服,如,先前送达并说好与赔偿无关的1万元慰问金,最终却划归了赔偿金,属于丧葬费用的支出也算到了死亡赔偿金里,夫妇俩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代理人陈昌茂于是又开始马不停蹄的奔波,与一中院积极沟通,将案由从一审阶段的“生命权纠纷”改为二审阶段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更有利于石向前、蓝皎珍这一方。
最终,2014年3月1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校方承担70%责任,向石向前、蓝皎珍赔偿252066元。
“我们没什么文化,说一句话都不知道第二句话怎么说,要不是法律援助中心帮忙,这个事情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也不知道会拖到什么时候。真是太感谢琼海法律援助中心了!”终审判决半年过后,夫妇俩仍然很感激地说到。
法援制度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现实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成员月收入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或低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法援标准的。对于特定对象,无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如涉及农民工追索拖欠工资、工伤赔偿、劳动保险待遇的案件;残疾人申请法援;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
截至今年10月20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5万件,免费解答群众法律咨询4.7万人次,保护了大批经济困难老百姓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循杨说:“法治社会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每个人情况不同,有的人经济困难,有的人不具备法律知识,要想做到人人平等很难。
“有了法律援助制度,经济困难群众、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我们都可以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是一句空话,就能够从形式上的‘人人平等’变成实质的‘人人平等’。”王循杨说。(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