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文昌市月亮湾北部起步区海棠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批复文昌市月亮湾北部起步区海棠路新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送的由河北师范大学、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文昌市月亮湾北部起步区海棠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文昌市月亮湾北部起步区海棠路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文土环资函〔2012〕272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选址位于文昌市昌洒镇月亮湾北部起步区,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起紫薇路,南至银滩路,全长2940m,红线宽度34m,城市次干路Ⅱ级,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4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涵洞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等,以及电力、电讯等管线设施。工程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昌市月亮湾北部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文昌市规划局分别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报告书》的综合结论,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依法完善工程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二、工程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工程沿线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版)一级标准;月亮湾近岸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一类标准;道路两侧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 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相邻的其它区域执行1类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期沥青烟气、粉尘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海防林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施工场界,不得在海防林范围内设置弃土场、施工营地和材料堆放场等,加强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禁砍伐或破坏海防林、野生保护植物和捕捉野生保护动物,减轻施工过程中对野生动植物产生的影响。
(二)工程设计、建设要按照文昌市月亮湾北部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设雨水、污水管道和其它管线,同步建设工程配套设施及其它管线设施,避免二次施工造成对环境的影响。
(三)强化林地保护工作。严格控制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工程区域道路土石方平衡方案及弃土场、施工场地及施工便道等的设计,弃土场尽量选择利用废弃采矿坑。道路应采取设置挡墙、护坡、护脚等防护措施,先将表层土收集、保存,以便覆土还耕。道路跨越农业灌溉沟、渠和排水沟,应设置桥涵,并恢复破环的农业灌溉、排水系统,减少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
(四)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加强道路沿线的噪声防护,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和运输方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合适的施工方式,合理选取车辆运输时间、路线,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和设备管理及维护,在噪声敏感区路段禁止噪声较强的机械在午间、夜间休息时间进行施工,减少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敏感目标跟踪监测,采取安装通风隔声窗、种植绿化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五)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道路施工时,路基应分区段开挖和填筑,施工便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减少对地貌扰动;施工中剥离的表土应妥善存放,回用作为道路绿化用土,施工建筑垃圾及弃土须运至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的场所进行处置;避免雨季作业,并配备塑料布、苫布等遮盖物品,施工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施工生产废水应全部综合利用,不得排入周边环境;施工区四周设置排洪沟和沉降池,临时堆土场设置边坡、挡土墙和排水边沟;施工结束后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弃土场等及时进行清理平整,恢复植被;深挖方路段采取削坡、植草护坡和设置排水边沟,高填方路段采用砌石植草护坡,减少水土流失。不得砍伐或损坏征地范围之外的林木,将可利用的植物移植到道路两侧,减少林木砍伐数量。
(六)严格控制粉尘和沥青油烟污染。路基施工应及时分层压实,严禁大风天气施工,配备洒水设备并定期洒水抑尘;合理布置材料加工场和堆放场,运送砂石料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须采取密封方式或篷布遮盖,严禁超载,避免沿途洒漏;使用商品混凝土、沥青,减少粉尘和沥青油烟对环境影响。
(七)做好道路绿化、美化工作。选用本地乡土物种,慎用外来物种,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充分利用道路两侧分隔带种植乔木、灌木和草坪,发挥其降低噪声、净化和美化环境的作用。
(八)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或砍伐林木,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工程在设计、建设和营运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工程建成试运营前,须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检查并同意后方可试运营。试运营三个月内,须向我厅申请办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