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洋与渔业厅原捕捞处处长一审被判13年(图)

30.12.2014  12:49

  12月2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原捕捞处处长林中兴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提前退休2年终被抓

  法院审理查明,1959年出生的林中兴,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管理处副处长,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任该厅渔政管理处处长,2005年8月至2010年11月任该厅渔业捕捞管理处处长,2010年11月办理提前退休。因涉嫌犯受贿罪,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借报废渔船谋利逾百万

  利用报废的渔船功率申请获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6年上半年,林中兴与原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另案处理)、原文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卢章雷(另案处理)座谈时得知文昌市很多旧渔船可报废。林中兴就把这消息告诉了之前请他帮忙的林某生。林某生表示愿意给林中兴好处费,让林中兴为他争取到报废的渔船功率以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造船。

  卢章雷从文昌市查找到报废渔船功率共7134.73千瓦,将此事告诉林中兴,并向林中兴提出每千瓦时他要好处费100元,林中兴则向林某生提出每千瓦时要好处费200元。之后,林某生以其成立的文昌市某水产有限公司名义,利用卢章雷查找到的报废渔船功率,经林中兴签批,获得了7217千瓦功率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林某生将人民币123万元转入林中兴指定的账户里。林中兴将其中73.92万元汇到卢章雷指定的账户中,还分给卢章雷现金4万元人民币,余款45.08万元归己所有。

  2006年7月,经林中兴签批,海南海洋与渔业厅为林某生再次批准了1860千瓦功率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给林某生。林中兴获70万元好处费。2012年,林某生又送给林中兴美元一万元。

   帮办审批疏通关系捞钱

  2001年,海南洋浦某水产养殖公司的吴某辉想在洋浦附近海域养殖巴非蛤,请林中兴帮忙办理审批事宜。时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管理处副处长的林中兴以渔政管理处的名义向海洋与渔业厅提交报告,并由林中兴拟稿批复。获批后,吴某辉送给林中兴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下半年,为了办理琼海某公司2艘船舶登记证书由陵水迁往儋州的变更手续,邢某找林中兴帮忙疏通关系,林中兴打电话给陵水渔政管理站站长协调此事,办好了变更手续。林中兴并为两船舶签渔业捕捞许可证。邢某为此送林中兴5万元人民币。2007年邢某又同样为8艘船舶迁往洋浦找林中兴,事后再送林好处费4万元。2007年和2009年,林中兴为其女儿和儿子办满月酒,邢某各送了1万元。加上其他请求事项,邢某共计送给林中兴16万元和一套价值1.5万元的沙发。

  据查,2001年至2009年上半年期间,林中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获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帮助办理海水养殖项目、办理渔业捕捞证等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卢章雷(已判刑)等人多次收受林某生、钟某六、邢某、陈某德等给予的贿赂,其中林中兴单独收受人民币70.8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沙发1套;伙同他人收受贿赂人民币213万元,其个人分得127.08万元。以上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285.3万元、美元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中兴身为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林中兴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从轻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中兴表示考虑后是否提出上诉。(记者 刘麦 通讯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