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

01.12.2016  03:03
 

琼建管〔2016〕289号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经过2个多月的清理规范,目前此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0月中旬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派出联合督查组赴重点市县开展了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督查。现将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琼建管函〔2016〕453号)印发后,各市县积极行动,相继以市县政府名义或者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清理规范工作小组,按照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截止9月底,全省共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8类,共计93400.68万元,其中工程款支付保证金85363.61万,占总数的91.40%,目前共退还已取消的保证金53841.61万元,退还进度为57.65%;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四类保证金中,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共计2530.32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1495.50万,占总数的59.10%,目前共退还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的保证金636.91万元,退还进度为25.17%。两者的总体退还进度为56.87%,其中退还较快的定安县已完成97.26%,琼海市已完成87.43%。总体上,我省清理规范的保证金种类不多,金额不大,面临的压力较小,但退还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快。

  二、存在的问题

  (一)清理规范工作未做实做细。有的市县未严格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要求,逐一对各项目进行梳理清查,未建立各项目保证金清理情况台账,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保证金种类掌握不全面,对保留的保证金中延期退还或者超额收取的数据掌握不清,个别市县贯彻执行仅停留在印发文件上,工作至今未取得实质性成果。

  (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繁多,收取单位既有政府机关也有企事业单位,涉及到住建、财政、人社、交通、水务、教育、发改、交易中心等部门,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多。有的部门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未对本部门本行业的保证金进行全面清查,向牵头部门报送数据不及时、不准确。部分牵头部门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清查工作上力度不够。

  (三)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制度未得到完全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有应急资金的特性,采用银行保函需要保函兑现具有及时性和便捷性,此外还需要解决银行保函的真实性、时效性、受益人等问题。由于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一种全新的方式,目前对保函的开具银行、保函种类、保函具体要求均无明确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接受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此次督查的情况看,由于使用银行保函形式缴交农民工资保证金存在的问题,一些市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仍要求施工单位以现金形式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快清理规范工作进度。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家为盘活企业资金,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我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时间紧,政策性强,各市县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进度。

  (二)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要求有关部门限时书面反馈清查情况;各相关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逐一进行梳理,将属于取消范围的保证金清理出来,将属于保留范围的延期退还或者超额收取的保证金清理出来,并建立台账;对于应退还的保证金,要逐一联系相关企业通知其尽快办理退还手续;对于企业提交退还申请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退还。

  (三)坚持执行银行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各地可在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制定本地区银行保函开具使用规定,不得拒绝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省级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适时出台相应的规定,规范银行保函的开具和使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