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戒毒所所长串通警察 为老板炮制“假立功”
原标题:戒毒所所长串通民警 为老板炮制“假立功”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并维持原判
■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深圳一名私企老板因行贿而入狱,为了减刑在看守所与律师串通,为其制造“假立功”。近日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戒毒所所长、民警犯徇私枉法罪。
在深圳经营一家私营企业的杨某辉因为行贿一审获刑一年六个月,因量刑不当,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还曾向深圳中院提起抗诉,深圳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但在二审期间,杨某辉提出自己有举报他人贩毒的立功行为,但这一行为没有被认可。也正是这一项立功行为,牵出了杨某辉收买戒毒所所长和民警为其“假立功”减刑的隐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杨某辉的律师卢某宝经过时任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教导员的古某【事发时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所长的安排,违规会见了在押的杨某辉,经商谈,卢某宝受杨某辉之托为其联系律师办理在二审中减轻处罚的事宜。卢某宝遂通过古某认识了周某涵(另案处理),双方商议,周某涵向卢某宝提供举报线索制造立功,卢某宝支付65万元。
随后,周某涵通过其下属莫某英(另案处理)联系到赵某云(不起诉处理),计划安排赵某云运送毒品,并将此自行制造的案件线索相关信息写在纸条上交给卢某宝。
卢某宝然后将记录了举报线索信息的纸条交给时任杨某辉管教的看守所民警陈某志,由陈某志转交杨某辉。杨某辉将纸条上的信息抄写后,作为举报信上交陈某志。陈某志在明知杨某辉上交的举报信系其转交纸条上的内容,仍将举报信上交给古某,古某收到检举信后,卢某宝、周某涵多次找其协调尽快办理该举报线索,古某在已经意识到该线索并非杨某辉实际知晓和掌握的情况下,仍积极促成此事,联系龙岗公安分局坪地派出所所长金某侦办该案件。在对赵某云实施抓捕之前,古某收受周某涵10万元,并将此10万元交给派出所民警作为诱捕赵某云的毒资。
2014年4月28日,赵某云按周某涵等人的事先安排将毒品带至龙岗中心城,李某建依照周某涵的安排作为特情人员协助坪地派出所办案人员进行“钓鱼”抓捕行动。当晚11时许,坪地派出所通过李某建“钓鱼”,使用古某提供的10万元将赵某云抓获,从赵某云身上的缴获毒品约500克。抓获赵某云的相关情况由坪地派出所形成书面材料交给龙岗看守所,后龙岗看守所将此材料移交深圳中院。上述涉案的10万元由坪地派出所交回古某,约三个月后,古某将该款退还周某涵。
一审判决后古某和陈某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古某、陈某志身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意欲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