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意见(琼工发〔2013〕10号)

02.09.2014  19:5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加强全省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现就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作出关于建设职工之家重要指示30年来,全省各级工会认真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总和省总工会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各项机制,激发了基层工会活力,提升了基层工会工作水平,为推动全省工会工作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党的十八大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观点、新要求,强调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要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指出,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省第六次党代会也明确指出,要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积极性、创造性。这些重要指示,不仅进一步指明了建设职工之家的方向,更为新形势下建设职工之家注入了新的内涵。

      近年来,随着全省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发展壮大,职工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如何加快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建设步伐,激发基层工会活力,真正落实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成为各级工会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实践证明,推动基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是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推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最有效的载体。省总工会决定,把建设职工之家作为全省基层工会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利用五年时间在全省各级工会大力推进职工之家建设,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集中力量把各级工会组织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二、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全省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在进一步深化“双亮”、落实“四权”的基础上,把“两个普遍”、劳动竞赛、维权帮扶等重点工作纳入职工之家建设范畴,把推进职工之家建设成果作为各级工会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作为考量工会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标尺,赋予职工之家建设新内涵,努力使职工之家这个工会工作老品牌焕发出新活力。

      (一)健全组织体系。积极实施“双亮”工程,按“双亮”和“五有”(有班子、有牌印、有经费、有制度、有活动)标准规范工会组织建设。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单位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按不低于职工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会干部;独立开设工会财务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健全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加强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二)促进科学发展。围绕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开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的各种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组织职工积极参与各种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和“我为节能减排作贡献”、“文明大行动”等活动,引导职工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进一步唱响“劳动光荣、工人伟大”的主旋律,营造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的良好氛围;加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勇创佳绩。

      (三)履行维权维稳职责。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以上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参与企业管理;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劳务派遣工(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建立健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助和督促落实国家各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职工合法诉求,维护职工队伍稳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无事故;依法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四)提高职工素质。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深入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体育活动,加强职工书屋等文化阵地建设,推动先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深入发展,满足职工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五)服务职工群众。深化“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建立健全服务职工长效机制;以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提出政策建议和主张;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法律援助”、“扶持就业”、“困难帮扶”及“普惠职工”等活动,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工会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健全各项组织制度、民主制度、工作制度;保障会员主体地位,落实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常任制,深入开展会务公开和会员评家;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提高工会自身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激励约束制度

      深入推进职工之家建设,要完善各项激励与约束制度,激发内在工作动力,保障职工之家建设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一)建立健全评选表彰制度。在召开全省工会代表大会期间,集中表彰命名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全省模范职工小家、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届中每两至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全省模范职工小家。适当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表彰比例。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基层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可由各市县、产业系统工会即时推荐申报,由省总授予荣誉称号。省总在表彰全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同时,对建家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产业系统工会,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分配表彰名额时给予适当倾斜。评选表彰模范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有机结合。对已获得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经会员民主测评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优先推荐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省、市级劳模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其工会组织必须荣获相应层级的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二)健全完善会员评家制度。坚持会员评家报告制度、记录制度、检查制度,不断规范完善会员评家的方式和程序。运用好会员评家结果,对会员不满意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仍不满意的,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三年内未达到合格职工之家标准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采取措施予以整顿。

      (三)建立健全相关激励制度。各级工会要重视关心和爱护在职工之家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基层工会和工会干部,积极争取党政支持,创造条件让其享受相应待遇。对获得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全国和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应当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省总每年将组织部分获得全国和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单位的工会主席及全国和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参加疗休养、培训学习等活动,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全总组织的活动。各级工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四)建立健全复查验收制度。严格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条件,加强模范职工之家的动态管理。在每次推荐参加全国评选表彰时,由省总组织人员对申报评选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进行审核验收;在每次省总评选表彰时,由各市县、产业系统工会对评选申报的全省模范职工之家进行审核验收,省总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省总定期组织对历届评选表彰的全国、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并随时抽检,合格的确认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如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将建议全总撤销其荣誉称号,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将由省总撤销其荣誉称号并通报。

      (五)建立工作考评制度。省总将把职工之家建设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对全省各级工会工作考核的重点指标,将根据全总新的要求,结合海南实际情况,重新制定职工之家建设标准和工作考核标准,并以工会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职工之家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各级工会结合实际也要相应细化职工之家建设标准和工作考核标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全省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四、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保障措施

      各级工会要把职工之家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综合性、长期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职工之家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总成立职工之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其他副主席、巡视员和副巡视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经济技术部、民主管理部、法律保障部、宣传教育部、财务部、女工部、经审办和机关党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重点。各级工会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为当前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正确处理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的关系,深化“双爱双评”活动,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职工之家建设的新形式。要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家活动典型,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力争2013年全省建会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职工之家建设覆盖面达40%,并争取以后每年递增10%,用五年时间使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职工之家建设覆盖面达到80%以上。基层工会要把重点放在车间、班组,深入开展建设职工小家活动,夯实职工之家建设基础。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基层工会,要积极开展创建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之家活动,履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的职责。

      (三)强化调研指导。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和职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分析,坚持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实践创新,及时抓住制约和影响职工之家建设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不断探索职工之家建设规律,推动职工之家建设工作创新发展。要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各种类型基层工会的特点,细化职工之家建设标准,突出针对性,不搞一个模式。各层次职工之家的考核验收条件,应尽可能细化、量化,便于操作。

      (四)注重典型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形成职工之家建设良好氛围,不断扩大职工之家建设影响,引导会员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育示范品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热潮。

 

海南省总工会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