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案未成年高中生回访:近七成被退学

05.07.2014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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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www.hnntv.cn

  社工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案者进行成人礼宣誓,这些少年的未来仍是未知数。新京报资料图 王贵彬 摄

  西城检察院涉案未成年高中生回访情况

  未成年高中生犯罪或涉嫌犯罪后,被学校劝退率接近七成,被劝退后再次复学的比例仅为四分之一。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对近两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发现,多名涉案的未成年高中生在法院宣判、甚至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即被学校劝退中断学业。检方表示,学校劝退的做法,有违国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学业中断】

   涉案高中生退学率超八成

  近日,西城检察院对2012、2013年度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对象为29名涉案的京籍未成年人,他们均是北京市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在校学生。

  在这些学生中,只有7人因学校不知其涉案而继续正常上学外,另外22名学生中有3名主动退学,4名做了其他处分,其余15名涉案学生,均被学校停课并做劝退处理。

  在校方知道涉案的22名未成年人中,退学率达81%,被校方劝退率达到了68%。

  西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有些未成年人涉案后,公安机关第一次采取传唤或者刑事拘留后,学校就会以违反校规为由,做出立即停课并劝退的决定。

  “有的学校做出停课决定,就是不让学生上课,逼着学生自己申请退学”,该工作人员称,这也是学校让涉案学生退学的一种变相手段。

   【学籍断档】

   退学学生复学率不足25%

  刘希(化名)是西城区一名涉案学生。2012年,他因涉嫌参与一场聚众斗殴,被警方控制,随后被校方以违反校规为由劝退。

  “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他参与了这场斗殴”,西城检察院工作人员称,经过调查,西城检察院对刘希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校方已经将刘希劝退。

  刘希在家待了半年后,父母为他找了另一所学校。“这个新学校看见他的学籍空缺了半年,让他补上”,但刘希父母找到原学校时,原学校拒绝为刘希出具连续学籍证明,刘希也因此无法转学。

  “只要学校出一个证明,承认他这半年是这个学校的学生,他就可以转学”,西城检察院工作人员说,他们也前往原学校做工作。校方称,刘希在被劝退之日起即被停课,他们仅可能出具截止到劝退之日的学籍证明,对于之后“空白状态”,学校“不予负责”。

  “被劝退学生转学很困难并非个案”,上述工作人员称,在被劝退的学生中,很多最后都转到外地的私立学校。

  据该院统计,这些学生中,成功转学的涉案未成年人,不足25%,“有的只能待在家里或找工作。”

   【就业困难】

   派出所难开无犯罪证明

  调查显示,回访中的涉案未成年学生,已参加工作人数为4人,其中3人系被劝退后直接参加工作,因仅具有低学历(初中文化水平),三人从事的行业也属于低收入行业。

  这些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也遭遇困难。西城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涉案未成年人贾某,因所在的学校始终不知其涉及刑事案件而顺利毕业,但他应聘的公司要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方能入职。而警方以公安系统上有其曾经有涉嫌犯罪的记录,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办案人员表示,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轻微情节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未成年人出具证明。

  经西城区检察院联系,当地派出所最终同意为贾某出具证明,但因为应聘公司没有提供需要出具无犯罪记录的函件,贾某目前仍待业在家。

   【有违法规】

   校方劝退涉案学生欠妥

  东城区某高中校长陈女士介绍,在他们学校,还没有直接开除学生的情况,“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高中阶段,学生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陈女士说,如果学校劝退,一定是学生之间有矛盾,“如果学生家长有能力给他转学,这样可以化解矛盾源头,这样也可以”,陈女士说,如果学生转学困难,学校就不应该劝退,“如果学生违法了,会有法律处罚,如果法律不处罚,那就说明这个学生犯的错误还没那么严重。”

  据西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多数学校对涉案未成年人劝退,都以违反校规、校纪为由直接停课,劝说涉案未成年人自行申请退学。

  “在被我院依法宣布不起诉之后,学校往往会以‘高中阶段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担心影响其他学生正常学习’等理由,拒绝接纳涉案未成年人继续学业。”上述工作人员说。

  西城检察院上述工作人员说,学校劝退的做法,违反了国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的学校劝退,就是不想让这些学生影响他们评优。”

   ■ 法律规定

  ●《北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高中生退学的4个条件中,并未涉及刑事犯罪情形。同时该办法规定,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宁 实习生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