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台风灾后消防安全通告

25.07.2014  11:29
 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就台风灾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清理垃圾等杂物,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各单位要对水浸变(配)电室、电气线路以及电梯等用电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修,临时电气线路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敷设。

  四、各单位要及时修复受损的建筑消防设施,并经专业机构测试确认完好有效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广大公民要全面检查家用电器、插座开关以及电气线路,发现损坏或漏电的,应请专业人员检修后方可使用。

  六、广大公民要注意用火安全,不得随意焚烧垃圾、枯枝树叶,不得高温烘烤衣物、家具;使用蜡烛、蚊香等物品,要做好防范措施。

  七、全面检修燃气管道和接口,确保完好;被水浸泡过的燃气灶具、液化气瓶,应擦拭后通风晾干,严禁暴晒或高温烘烤。

  八、涉水机动车、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使用或充电前应请专业人员检修。

  发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96119”;发现火灾事故,请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