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激发维权活力
消费公益诉讼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从而激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活力。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鉴于欧珀公司已向其提交了《OPPO手机预装软件优化方案说明》,纠正了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不当行为,故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上海市消保委撤诉。这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公益诉讼相关规定以来,法院首次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裁决。
智能手机预装应用软件涉及众多消费者权益,生产企业纠正其侵权行为具有导向功能。笔者认为,首例消费公益诉讼针对预装应用软件并促使违法企业主动整改还只是消费公益诉讼迈出的第一步,毕竟实施消费公益诉讼以来进入诉讼案件数量少是客观事实,消费公益诉讼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从而激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活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实践上看,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省级以上消协实际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总量较少。故建议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和省级消协作为原告的基础上,适当拓宽原告资格,探索赋予地市级消协、省级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消费公益诉讼权,确保消费公益诉讼可以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期待早日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范审理程序及标准。今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并正在抓紧制定、力争在年内出台《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管理,并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及配套制度等作出规定,这必将推动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实现消费公益诉讼为众多消费者维权的制度设计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