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败诉

19.09.2019  16:30

      9月19日,海口海事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宣判。本案是海南首例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组成了包括海洋资源研究、海洋产业开发等相关行业人民陪审员在内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公益诉讼起诉人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8年4月3日,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海域调查时发现大量定置网(经鉴定为禁用捕捞渔具),随后向被告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被告对其辖区内所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依法进行清理,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清理行动后,于6月25日回函称,共发现101张定置网,处理方式为劝导渔民自行拆除67张,强制清理31张,查获使用定置网捕捞作业的渔船3艘并予处罚。但起诉人随后多次实地查看、跟进监督时,发现涉案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劝导渔民自行清理的处置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证据未进行保存,对可能构成犯罪的也未将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未能有效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故以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表示,已按照诉前检察建议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管辖海域的非法捕捞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然而非法捕捞具有反复性、机动性、持续性等特点,难以从根本上杜绝。文昌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渔民自行拆除67张定置网,是在无法及时查清网具权属情况下,为尽快清除定置网而采取的疏散性措施。被告在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处理中,并不存在未依法调查取证、不保存可能灭失的证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渔民在禁渔期内捕捞作业或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定置网进行捕捞作业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被告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渔民在禁渔期内使用定置网捕捞作业时,应依法采取清理定置网的强制措施,依法调查取证,在查明违法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海口海事法院确认,被告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被告辖区海域内至今仍存在违法定置网,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查处定置网的法定职责具备客观条件和现实意义,故责令被告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