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降低三类保障房门槛 申请条件标准公布

09.12.2015  09:14

  12月8日上午,第十五届海口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草案)》,降低了可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据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介绍,政策规定,住房保障标准应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公布施行的制度。海口市原2013年公布施行的相关保障标准已不适合本市当前住房保障管理需求,需要调整及重新公布。同时,依政策规定,实行公共租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统称公共租住房,其相应的保障标准需要统一及重新公布。

  此次通过的《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草案)》降低可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加快海口市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进一步拉动住房消费,符合实际。此外,相关统计调查数据表明,海口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度有所提高,适度调整及公布新的保障标准,符合政策要求。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原则通过

  公共租赁住房能进能退

  12月8日上午,第十五届海口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以解决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操作和管理规范性问题。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和管理、保障管理、申请及核准、实物配租、租金管理、货币补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均有明确规定,并提出:将海口市廉租住房、“双困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并轨管理,并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海口市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之一,实现了租赁性保障性住房保障实施管理的统一。

  《办法》提出,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催报。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保障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因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腾退租住房屋;承租人逾期不退出,且承租人确无其他自有住房的,经承租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住房又拒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李佳飞 见习记者冯成驹)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