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贩毒团伙“过堂”一死刑三死缓 最小者仅19岁

25.12.2014  18:28

  12月23日,,一名毒贩被依法判处死刑,3名毒贩获死缓,另一罪犯两罪并罚获刑16年。  据了解,罪犯李某是四川省内江市人,今年28岁;罪犯郭某华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今年19岁;罪犯张某芹是湖北省汉川市人,今年37岁;罪犯林某是海南海口人,今年41岁;罪犯谢某平是江西省九江市人,今年39岁。

  2013年9月20日晚,林某电话联系张某芹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张表示同意随即电话联系李某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随后李某每克5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芹1000克甲基苯丙胺。张某芹拿到该1000克甲基苯丙胺后,由林某将该100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拱腰弟”(在逃,另案处理)。

  林某回来后交给张某芹毒资5.8万元,张给林好处费500元。同月30日23时许,张某芹贩卖给林某50克甲基苯丙胺,林某将该50克甲基苯丙胺部分用于贩卖及吸食。因质量存在问题,林某携带剩余甲基苯丙胺退给张某芹。

  10月1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某商务酒店2219房抓获张某芹、林某等人,当场从张某芹身上缴获“冰毒”5包、“麻古”1包、“大麻”2包,从林某身上缴获“冰毒”4包。

  经鉴定,从张某芹处缴获的“冰毒”净重93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57%;“麻古”净重5.26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大麻”净重7.49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成分。从林某处缴获的“冰毒”净重36.062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75%。

  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李某为继续贩卖毒品给被告人张某芹等人牟利,遂电话联系广东老板“小露”要求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好交易4.5公斤“冰毒”。2013年9月27日晚,“小露”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华,叫其送4.5公斤的“冰毒”到海口给李伟,郭某华遂从广东汕头坐车准备到海口后将“冰毒”交予李某。郭某华于2013年10月1日凌晨到达海口,李某与郭某华交接毒品。毒品交接完毕后,二人准备离开时,在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民警当场从李伟身上缴获 “冰毒” 11包、 “麻古” 2包。经鉴定,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567.2克;“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8457克。

  被告人张某芹在贩卖毒品期间认识了同为毒贩的被告人谢某平,二人均因毒品短缺向对方购买过毒品用于贩卖,进行过多次毒品交易。

  2013年9月30日晚,谢某平在客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科、程永胜、“阿飞”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日3时40分许,谢某平被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5包、白色粉末状固体1包。经鉴定,从谢某平处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净重113.058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79%;白色粉末状固体净重6.72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宣判

  海口中院一审以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胡坤坤 李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