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警方严查保安穿仿警服 知名企业“中招”

13.07.2015  17:37

      身着仿警服的保安(前)从身着真警服的民警(后)身边走过

      近期,海口市保安员穿着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现象较为突出,造成社会公众视觉混淆,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正常警务活动。为进一步加强保安员的着装管理,切实维护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规定,海口警方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保安员着装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整治行动。

      7月13日上午,记者跟随警方先后来到明珠路美银大厦中国移动通讯营业厅、海秀东路龙泉花园酒店,两处营业场所都有多名保安身着与警服、警帽极其相似的制服和帽子。据中国移动营业厅保安声称,他们的制服由营业厅聘请的物业公司发放。龙泉花园酒店保安则称,制服是公司发的,并不知道是仿警服,酒店共有七八名保安穿这样的制服都快一年了。

      目前,海口警方已对两处营业场所查获的仿警服进行了扣押,并责令进行整改。据悉,海口警方此次对保安员着装整治工作,共出动警力2203人次,抽查保安从业单位720家,查处126家,没收仿警服61套仿警标志61副。2012年,海口警方已对南大桥下两家销售仿警服仿警用标志的商场进行了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理整顿保安员乱着警服、仿警服以及佩戴警用标志、仿警标志等突出问题,实现保安员着装规范。对保安员乱着警服、仿警服和使用警用标志、仿警标志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追查非法生产、销售仿警服和仿警标志的窝点,对生产、销售仿警服和仿警标志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举报电话:31652311。

      保安人员着仿警服处罚法律依据:

      1、对保安员着警服和使用警用标志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对保安员着仿警服和使用仿警标志的行为,依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对生产、销售仿警服装和仿警标志的,依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2004年6月28日公通字[2004]46号)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准确判定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更好地维护人民警察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专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在编在职、授衔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规定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应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采用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同或是相似的颜色、款式、图案。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及标志。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即可判定为与人民警察服装及其标志相仿:

      (一)使用相同标志的;

      (二)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服装款式搭配的;

      (三)使用相似标志与相同或相似款式、颜色搭配的。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相同,是指使用了“警察”、"POLICE","JINGCHA"、盾牌、警徽标志和“99”式警服所配饰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警号、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

      本规则所称相似是指:

      1.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在形状、图案与颜色的搭配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2.在服装款式、颜色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情况下,所配戴的帽徽、领花、肩章、胸徽、号牌、纽扣、臂章、领带、领带夹、腰带、帽饰带及袖口绣花图案等部件,在图案、颜色、规格方面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标志相仿,且在2个以上(含2个)部位同时搭配使用,并造成公众视觉混淆的:

      第五条有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具体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有关“99”式警服、警用服饰、替用鞋帽、警服材料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各国人民警察法》(节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节录)(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第57号发布)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