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立法“打违”:无主违建或将没收
原标题:海口立法“打违” 无主违建或将没收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草案)》今起征求市民意见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8月28日召开的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草案)》(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今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
不得向违建供水供电供气
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防控违法建筑,《草案》规定了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混凝土等相关企业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商品和服务。
《草案》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或者供应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与违法建设有关的商品和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对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同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进行失信惩戒,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居(村)民唯一住所可暂缓拆除
由于上位法对暂缓拆除没有禁止性规定,同时城乡规划法及海南省、海口市的城乡规划条例均有“限期改正”的处理方式,因此可视为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拆除,留待改正,且暂缓拆除的设定对解决老百姓居住生活的合理需求及历史遗留问题很有必要。
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唯一住所,或者危房拆除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确需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在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暂缓拆除。暂缓拆除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无主违建公告后强拆或没收
由于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的工作中常出现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法确定,或者通过逃匿规避处置的情形,因此《草案》明确规定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镇政府或城管、土地部门应当通过在该违法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镇政府或城管、土地部门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报经违法建筑所在地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拆违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近年海口市为打击违法建筑投入了巨额工作经费,该笔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政府还是违法建筑当事人?其他省市的规定均有不同,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对此均没有规定。 考虑到处置违法建筑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公平,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因此《草案》明确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草案》同时规定,违法建筑拆除后,经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能清理的,由城管部门代为履行,处置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违法建筑拆除后,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清理现场。逾期未清理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的,由城管部门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堵塞交通等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类违建可补办规划手续
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补办规划手续: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三)其他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6类违建应当拆除或没收
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没收建筑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以获取拆迁补偿为目的新建的;
(二)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水面、水源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农用地建设非农业建筑、设施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的;
(五)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或消防隐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
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法拆除:(一)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三)现有施工技术无法局部拆除或全部拆除的。
实行四级巡查制度
《草案》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辖区内违法建筑的一级巡查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辖区内违法建筑的二级巡查责任;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违法建筑的三级巡查责任;市城管、土地、规划、住建部门负责主城区违法建筑的四级巡查。
创设违建当事人失信惩戒
《草案》创设了对违建当事人和为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企业单位的失信惩戒。区、镇政府或城管、土地部门在违法建筑处置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失信惩戒,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草案)》5大亮点
1、明确了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等供应商为违法建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处罚
2、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
3、明确了违法建筑暂缓拆除的原则
4、明确了处置违法建筑的费用承担及建筑垃圾的处理责任
5、创设了对违建当事人和为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企业单位的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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