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受贿13.2万获刑10年

17.11.2014  23:48

      原标题:海口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受贿13.2万获刑10年

      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万元。11月1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廖某某日前被海口市秀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廖某某,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廖某某在担任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方在工程协调管理、进度款支付及验收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3.2万元。

      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出的赃款13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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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海口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科员冯某受贿案在海口市秀英法院公开审理。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冯某在秀英区教育局办公室工作,并从2009年12月开始兼任秀英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成员,主要负责校安工程办理规划许可、办理概算审核、概算批复、施工图纸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办理等工作。冯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承建方在工程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6万元。

      秀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收受王文某好处费的事实中,其中16000元是支付给专家的费用,不应认定是被告人冯某的受贿数额。

      秀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冯某尚未上缴的赃款15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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