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 对外公布十大案例
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向社会各界公布十大案例,通过以案说法,释明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为促进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王天宇 摄
案例一:
未经授权收录他人作品 海口一公司赔了16200元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海南万星阳光城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久华飞公司系涉案《一百天一千年》等案135首作品的版权人,万星阳光城公司没有事先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点唱机上完整地收录了涉案135首作品,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的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赔偿中久华飞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20250元,驳回中久华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星阳光城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中久华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向中久华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16200元。
本案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首例当事人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案例。该种取证方式与传统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取证方式相比,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的特点。目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信时间戳已被大量地用于司法维权。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法院对万星阳光城公司侵权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负担,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食用盐外包装“长得很像” 江苏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某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盐业公司与金桥公司均是从事食用盐的生产、销售企业。金桥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与盐业公司的碘盐包装与盐业公司的包装相似,盐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并在影响范围广的报刊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后取得的作品证书不能对抗盐业公司对其碘盐包装上大厨师图案的在先使用权。金桥公司作为大型的食盐生产、销售商,在进驻海南市场后,使用与盐业公司相近似的包装,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法院判决:限金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碘盐产品上使用与盐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盐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70万元;限韦方公司、李某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盐业公司“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装潢相近似商品的行为;驳回盐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是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也是涉及海南本土知名企业案件。金桥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为进驻海南市场,扩大其市场份额,通过使用与海南当地知名的食盐企业相似的包装销售食盐,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规范市场经营,给海南营造好的营商环境,对于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遏制。
案例三:
海口八家商行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及调解协议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凡立卫浴商行等八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八家商行销售的花洒产品技术与其获得授权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遂将八家商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批系列案的审理正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八家商行较长时间没有营业,支付能力差。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充分考虑到疫情对商行经营的影响,最终促使四家商行与九牧公司在庭前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四家商行与九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履行赔偿责任。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落实“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同时,高度重视案件调解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善于总结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经验,找准切入点,灵活运用调解技巧,通过多元化解、案例指引、释法说理等方式,促进当事人换位思考,积极协商沟通,缩短诉求差距,及时达成和解,为改善营商环境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四:
海口一餐饮店被诉商标侵权 一审驳回起诉后 二审指令继续审理
厦门豪客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口琼山豪客徕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豪客来公司以豪客徕餐饮店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豪客来公司在诉状中列明豪客徕餐饮店的经营者杨某丽。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核对到庭应诉的豪客徕餐饮店经营者杨某丽的身份信息。庭审中,豪客来公司得知豪客徕餐饮店已核准登记注销的事实,当庭申请追加杨某丽为共同被告,但法庭未予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豪客徕餐饮店自注销登记之日已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豪客来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豪客来公司已当庭申请追加杨某丽为被告,法庭也对杨某丽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对,杨某丽作为本案的被告适格,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继续审理。
即使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依法将经营者作为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增强普法教育效果,对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能够起到较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案例五: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涉案三人分别获刑
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被告人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分别向案外人黄某洲购买“红塔山”“云烟”“利群”“芙蓉王”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后,三被告人均将购得的假烟通过其经营的商店对外加价出售。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销售的数额分别为163000元、156130元、96450元。
被告人李某潮、曹某团、叶某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的金额均为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家属均替其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盈利款,均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定三被告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潮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曹某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叶某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本案是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以来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考虑到本案三被告人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宣告缓刑,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六:
未经许可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图案的鞋子 海口一鞋店赔了1万元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海口美兰摇滚族休闲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海口美兰摇滚族休闲鞋店(以下简称摇滚族鞋店)未经商标注册人及斐乐公司的许可,销售与注册商标相同图案的鞋子。斐乐公司在摇滚族鞋店公证购买该商品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摇滚族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享有的第1633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行为;限摇滚族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驳回斐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的第163333号商标系意大利菲拉毛纺兄弟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认定“在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中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维权的权利。法院通过判决侵犯上诉注册商标权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使个体工商户能够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同时向其他经营者亮起“警示牌”,告示不守法带来的法律后果。
案例七:
收款后不履行合同约定 涉案公司被判返还代理费及保证金
黄某颖与添逸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先蜂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黄某颖与添逸公司、先蜂公司签订一系列合同主要约定添逸公司为黄某颖提供“急先蜂”平台一系列产品运营服务,先蜂公司为黄某颖提供运营方案、操作培训、辅导黄某颖使用“急先蜂”平台的各项功能指导服务。添逸公司、先蜂公司收取合同款项后不履行合同约定,黄某颖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定金和款项。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解除黄某颖与添逸公司、先蜂公司签订的《“急先蜂”省级站点代理合同书》《急先蜂代理附属协议》及黄某颖与先蜂公司签订的《急先蜂代理定金协议》、黄某颖与添逸公司签订的《急先蜂广东省级站点代理招商补贴政策附属协议》;限添逸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颖返还代理费60000元;限先蜂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颖返还代理费60000元;限添逸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黄某颖返还保证金30000元;驳回黄某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系海南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后,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外卖平台特许经营案件,也是一起涉及格式合同条款的典型案例。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八:
未经许可将他人电子作品上传软件给公众阅读 海南一公司赔了3万元
吴某岚与海南蜗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海南蜗虬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吴某岚许可,在手机客户端开发运营的“乐享免费小说”软件上载有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后宫·甄嬛传》的电子文字可供在线浏览、阅读以及可缓存整本电子书籍。吴某岚认为蜗虬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蜗虬公司未经吴某岚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乐享免费小说”软件中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吴某岚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限蜗虬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在手机应用软件“乐享免费小说”上删除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5》;限蜗虬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000元;驳回吴某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手机网络阅读知名小说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流行的阅读方式。一些商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电子作品通过手机软件提供给公众阅读,已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本案的处理结果提示人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从而自身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九:
销售侵犯享有著作权的产品 海口一商行赔1.5万元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海口龙华益智岛贸易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海口龙华益智岛贸易商行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的“海底小纵队”玩具外包装上印有的多个玩具形象与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卡通人物形象近似。万达公司认为益智岛商行侵害了其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诉至法院。
益智岛商行作为玩具批发店,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限益智岛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著作权的行为;限益智岛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驳回万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具有涉外因素,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海底小纵队标识》等美术作品在全球范围的著作权。万达公司取得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和维权的权利。智岛商行未经万达公司的许可,销售的“海底小纵队”玩具与涉案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相近似,构成侵权。法院通过判决侵犯著作权的个体工商户承担赔偿责任,提醒个体工商户对销售的商品的合法来源应尽到注意的义务,提高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的意识。
案例十:
销售的“六神”花露水系侵权商品 三亚一商行赔1万元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岳草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家化公司认为岳草吾商行销售的“六神”花露水系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岳草吾商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家化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岳草吾商行经营者岳草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驳回家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神”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判决立足商标侵权事实,详细分析被诉产品性质、侵权程度、合法来源抗辩等问题,依法确定侵权责任,酌情赔偿数额,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发挥法定赔偿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