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或处罚200元 征市民意见

12.01.2015  12:08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公布 征求各界意见

  11年来,海口机动车保有量增长了三倍多,但11年前制定的《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为了推动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海口市决定修改该办法。海口市人大今起通过本报征求市民对《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进行全面细致的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需要。

   修改背景

   海口机动车保有量增至54.5万辆

   它们的“呼吸”亟待加强管理

  据介绍,修订法规是确保海口市一流的空气质量的迫切需要。海口市机动车保有量从2003年的19.8万辆增加到2014年11月的54.5万辆。海口市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和污染物分析的初步研究成果表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海口市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的主要排放源。

  2014年海口上半年空气监测结果显示,每日车流量较大的上下班高峰期(7-9时和18-20时),二氧化氮(NO2)浓度明显高于其他时段。机动车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已日趋显著。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以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等为主,多集中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低层面,正处于人的呼吸带附近,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

  海口市环保局负责人认为,根据海口市实际,对《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对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海口市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现行《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为21条。修订后的《草案》共五章29条,保留现行《办法》11条,新增8条,修改、调整现行《办法》10条。

   三项制度

   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

   引入限行管理机制

  目前,海口市虽已对机动车推行环保标志管理,但仅是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以联合下发通告的形式来发布实施,尚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引入限制行使的管理机制。建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实行环保标志的分类核发。

  为切实改善海口市大气环境质量,《草案》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市政府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采取相应处罚等管制措施。

   建立黄标车分阶段淘汰制度

   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

  省政府出台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提出“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的目标,《草案》第八条明确了海口市分阶段淘汰黄标车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对没有取得环保标志、使用过期环保标志和使用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时间等措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方式分阶段淘汰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机动车 定期排气检测制度

  为确保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促使各类超标机动车及时得到维护维修,避免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使,同时进一步促进黄标车限行和分阶段淘汰管理工作能顺利推行,《草案》第十四条新增规定了对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排气检测制度。

   草案解读

   三项措施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

   排气检测不达标不得出厂

  为使机动车从生产源头上贯彻落实国家对机动车排气排放标准的要求,《草案》第十条明确了机动车生产单位对所生产的车辆有进行严格的排气检测的义务。生产单位生产的机动车经排气检测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得出厂。

   排气超过规定标准不得销售

  为严格限制排气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销售流通,《草案》第十一条对排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销售环节进行了约束。规定机动车销售单位所销售的机动车排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经维修排气不达标不得使用

  强化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系统维修监管,对提高在用机动车的达标率,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经维修后,仍无法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报废的规定。

   处罚措施

   重罚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

   未取得环保标志处罚200元

  把自己车子的环保标志借给别人使用,你也得好好考虑了。为了保障各项制度和要求能落到实处,《草案》对现行《办法》已有的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违反新增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重点对违反交通限行规定、伪造环保标志、擅自拆除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单位违反相关义务、拒绝机动车排气抽测、机动车排气抽测不达标等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未取得环保标志、使用过期环保标志、使用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违反交通限行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冒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最高罚1000元

  《草案》规定,机动车生产单位出厂的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销售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销售单位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最高可罚5万元三次取消资格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资格。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和治理业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资格。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抽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周静泊 纪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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