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未满18岁的男孩不好好读书 居然伙同其他人贩毒
未满18岁的男孩
不好好读书,居然敢卖一技校学生伙同他人贩毒被判缓刑
十几岁的孩子正是在学校学习知识的时候,而海南某技工学校的学生汪某(1998年生,汉族,广西人)却走上贩毒之路。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据介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秀英区法院提起公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汪某伙同“李某”(在逃,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海口新村门口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购毒人员吴某,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汪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李某”弃车逃跑。公安民警当场从汪某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300元、手机一部,从吴某处扣押到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2.6349克)。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出生于1998年6月7日,案发时未满18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汪某性格较为内向,喜欢泡酒吧、网吧。其常与涉毒人员接触,并通过提供毒品购买渠道的方式结交异性。汪某系海南某技工学校在校学生。通过庭审教育,汪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海口秀英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非法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2.634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汪某法制观念淡薄,抵制力差,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毒资3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