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明确规定组织处理三种方式:停职调整免职

12.08.2014  08:06

  海口网8月12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湘竹 通讯员符岩凌)记者11日从市纪委获悉,近日,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发了《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共15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处理的三种方式(即停职、调整、免职)、适用情形、程序要求等内容。《办法》规定了实施组织处理的三种适用情形,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并详细列出了何为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和妨碍案件调查的具体行为。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其中对已被纪检机关采取“两规”措施的党员干部,一律予以免职。对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实施组织处理,亦参照该《办法》执行。

  该《办法》还规定,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和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应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原则上,下级党组织应予采纳上级纪检机关提出的组织处理建议。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挽救、警示教育各级党员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