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海口!无证酒驾无牌车撞上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交警:司机全责!

31.05.2021  17:42

  5月3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交警支队获悉,3月11日15时许,海口市琼山区白石溪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符某应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与行人林某兴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兴当场死亡。

  据海口交警介绍,当事人符某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E证已注销),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沿海口市琼山区白石溪镇由西往东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白石溪镇新城北街180号路段(大坡至东昌),在非机动车道内与行人林某兴发生碰撞,又继续推行碰撞至道路右前方电线杆,造成行人林某兴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立即展开事故勘察,对该起事故责任及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当事人符某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海口公安交警经调查后认为,当事人林某兴无违法行为。当事人符某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符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