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规!符合条件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03.11.2020 23:07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近日,海口出台《海口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按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的,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积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细则明确奖励项目范围包括以下三类商品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装配式建造方案的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自有土地、个人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或留用地上建设装配式建筑不在奖励范围内。
奖励建筑面积的功能为住宅的,不纳入预售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海口市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公益性用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将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该细则自10月28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之日前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此奖励范围)。2018年1月1日至本细则生效之日期间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文来源: 海南新闻中心
03.11.2020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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