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废止一个旧《条例》,快来表达你的意见!

03.08.2019  09:23

      为适应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战略定位,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海口拟废止自1993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的《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该《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以下7类假冒伪劣商品:1、失效、变质的;2、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3、国家明令淘汰的;4.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5.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的产地、厂名、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产品标准代号的;6.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该《条例》还规定,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以下5类服务:1、代印代制假冒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铭牌和包装物;2、仓储、运输;3、提供广告宣传服务;4、提供物资、资金、帐户、场地和设备;5、提供其他条件和服务。

      公众可通过登陆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进入首页“互动交流”专栏中的“征集调查”栏目,点击“废止《 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9年8月12日。

      原标题:海口拟废止一旧《条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