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拟出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11月6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二手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日前,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公开征求《海口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公告,2019年11月16日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办法》要求,凡坐落在海口市城区(含高新区、保税区、桂林洋等)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合同约全部房价款须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直系亲属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免于监管的声明。海口市住建局将委托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指定不少于两家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并指定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监管。
在网上签约方面,《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应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海口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管理系统。
在资金监管方面,《办法》提出,二手房屋交易资金实行总房价款全额资金监管。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划转房价款。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买受人需办理贷款时,应当委托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交易担保机构(下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同时将信息传至资金监管系统;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办理完成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系统;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拟出台的《办法》对账户管理、监管方责任要求等方面也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