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打违新规:违建垃圾不清最高罚款五万元

03.06.2015  16:31

  答记者问现场

  今年5月29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海口网记者的提问。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违法建设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2014年,全市拆除各类违法建筑142万平方米。为进一步适应我市“打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门的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法规,明确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责任或义务,规范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解决存量违法建筑的“出口”问题,强化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

   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界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拆除权,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土地部门并没有强制拆除权。为加大对违法建筑拆除及相关处置工作力度,《规定》第二条明确法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准确认定是依法防控和处置的前提和基础,《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界定,明确适用本法规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

  《规定》多措并举加强违法建筑防控管理工作,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居(村)民合理住房需求,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工作,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和执法机制,完善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反馈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利用信息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规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要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巡查和报告制度,同时,加强区域违法建筑自治和管理,规定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强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公告

  《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相关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履行限期拆除义务。二是对城镇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三是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城镇违法建筑时,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四是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规定》指出,对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处罚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必须强拆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且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违建垃圾不清最高罚五万

  违法建筑被拆除后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严重的还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城市交通。《规定》指出,城镇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后,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清理现场。根据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规定,明确经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能清理的,由城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处置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建筑垃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严重堵塞交通等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违法建筑暂缓拆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基于生活的合理住房需求及历史遗留问题,给存量违法建筑适当的“出口”,《规定》设立了违法建筑暂缓拆除制度,一是明确“本规定施行前居(村)民基于生活的合理需求建设的住所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二是规定“暂缓拆除的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通过粘贴公告确定当事人

  在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常出现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法确定或者当事人故意隐匿逃避处罚的情形。为使该类违法建筑依法得到有效处理,《规定》规定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该违法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假如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将违法建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拆除或者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