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快查快结一起严重违纪违法案

12.04.2018  00:53

  3月8日立案,3月20日移送检察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纪委监委快查快结,仅用13天就查清了吴育苗在担任海口市桥梁管理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十万元的违纪违法事实。

  “这是我市监委成立以来,首例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向司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海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冯汉芬说。

  “是否需采取留置措施,应视案情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确定。移送司法机关,留置不是必经程序。”冯汉芬介绍,监察法规定了留置措施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吴育苗案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该案件负责人说,“调取工程项目合同、核对会计凭证、收集证人证词……大量的外围取证,为全面摸排案情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经分析研判,该案不存在妨碍调查行为。

  在组织审查调查期间,吴育苗所在单位党组同步对其进行谈心谈话,边讲政策边帮助其排解心理压力,防止其出现过激行为,使其保持思想稳定。

  案件审理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审查调查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取证来源是否规范等,进行同步审核,提出完善意见建议,使证据链形成闭合,确保能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起诉的标准。

  “实践证明我们是对的。不采取留置措施,吴育苗能感受到组织对他的信任。”冯汉芬感慨,“因此,他积极配合,主动退赃,对其涉嫌收受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短短13天就办结移送,这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办案成本。

  目前,海口市监委已将吴育苗涉嫌违法问题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实现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顺利衔接。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在此之前,经该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已给予吴育苗开除党籍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周幸女)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