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申请上牌及查验流程公布

20.05.2016  22:53

   海口网5月20日消息 (记者林道亨)据“椰城交警”公众号5月20日消息,2016年1月1日前,海口电动自行车上牌仅需在申请上牌后规定时间,骑新车前往电动自行车上牌点进行查验后,合格的车辆即可上牌。自2016年1月1日以来,海口电动自行车上牌流程发生变化,市民需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骑新车前往电动自行车上牌点进行车辆参数及重量等指标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上牌。

  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的上牌业务时,将通过以下八点进行查验:

  (1)车辆外观形状与目录标准照片及参数一致性检查。

  根据车辆合格证签注的厂牌、型号进行查询,核对车辆实际外观和结构是否与车辆目录内备案标准照片外观和参数一致,对车辆所有人自行加装的货架、行李筐等装置应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办理,对外观和结构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2)车辆车架号检查。

  车辆车架号应清晰可见并与合格证记载内容一致,无凿改、打磨痕迹。如不一致,不予办理登记。

  (3)车辆整车质量。

  使用专用称重仪称重,称重时应保证车辆整车位于称重仪平板之上并处于正中位置。首先称量整车质量(含蓄电池),整车质量≤40 kg,不符合的,均不办理登记。

  (4)脚踏行驶能力。

  目测检查车辆是否具备脚踏板、飞轮、链条等装置,转动脚踏板一周以上,转动过程中检查是否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是否与车身部件有任何摩擦或碰撞等干涉骑行功能的情形。如不具有脚踏能力,或与车身部件有任何摩擦或碰撞等干涉骑行功能的情形,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5)车辆轮胎宽度。

  使用卡尺测量车辆轮胎宽度,轮胎宽度≤54mm的要求。不满足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

  (6)蓄电池及位置。

  检查蓄电池类型、容量、标称电压,有疑问时应确认是否与车辆使用说明书及目录信息一致。蓄电池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安装位置空间应与所装配电池大小及形状相匹配,不得留有明显的富余空间,蓄电池应有效固定,蓄电池不得有直接承载货物或人员的情形。

  (7)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8)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