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医院原院长吴某某收5万元好处费获刑5年

29.10.2014  11:08

  在升任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原琼山医院)院长之前,吴某某是副院长,他利用手中职权,在医院采购医疗设备之时给予企业关照,收取5万元好处费。前任院长因受贿落网之后,他也因受贿被调查。日前,海口琼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5年。

  吴某某,男,现年54岁,大学文化,海口人。从2001年开始,担任琼山医院副院长。2011年,在原院长吴某发受贿倒台之后,吴某某升任院长。2013年2月27日,琼山区法院对吴某发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几个月后,海南天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交代向吴某某等人行贿的事实,海口琼山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涉嫌受贿案进行调查。

  2003年至2005年,吴某某担任琼山医院副院长,分管医疗设备工作期间。琼山医院与签订合同,向天恒公司购买、租赁215GTD水处理装置、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微粒子化学发光免疫分析系统、细菌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并约定琼山医院检验科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由天恒公司负责供货。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吴某某对天恒公司予以关照。期间,为感谢吴某某的关照,天恒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红城湖路一茶艺馆包厢中送给被告人吴某某5万元。

  2009年5月8日,中共海口市纪委、海口市监察局设立“廉政账户”。2012年7月18日、2013年6月14日,吴某某委托其妹妹向中共海口市纪委“廉政账户”存入收受杨某某好处费中的人民币1万元。2013年7月,中共海南省纪律检察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开展违规收受红包、商业回扣清退工作的通知》,吴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公祠附近将收受的人民币5万元退还杨某某。

  最初,因吴某某提前退赃等行为及犯罪情节,海口琼山法院判处吴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琼山检察院抗诉,海口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经重新审理,琼山法院认为,吴某某在任琼山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分管医疗设备工作的便利,为他人医疗设备进入琼山医院予以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关于吴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讯问了杨某某,杨某某交代了向吴某某行贿的事实后,才依法讯问吴某某的,故侦查机关在此之前已经掌握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吴某某不具自首情节。根据吴某某案发前积极退赃及如实供罪等行为,海口琼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