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08.03.2022  10:53

  记者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4月1日起,新的《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

  据介绍,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的要求,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管护以备供应的行为。

  《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在土地储备的总量、资金需求、结构、布局、时序以及储备土地供应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入库的储备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前,应当核查土地的地块信息,对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二)产权清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办法》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五)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六)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七)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八)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九)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十)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十一)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十二)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此外,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加以利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需要在储备土地上临时搭建(构)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经依法批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临时利用人应当缴纳临时利用费。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账户。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用于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非经营性用途的,经批准可以不收取临时利用费。

  《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处分储备土地的,按非法占地论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