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咸东小学校领导收书商回扣1200元 被罚万元

23.09.2015  10:29

      原标题:海口市咸东小学校领导收书商回扣1200元被罚万元

      近日,海口秀英区工商局公布了一件商业贿赂案,2011年至2013年底,书商林某向海口市遵谭镇咸东小学推销教学辅导书过程中,返还该校领导吴某柳2400元,其中路费1200元,回扣款1200元。

      近日,秀英区工商局在依法调查林某商业贿赂案(另案处理)的过程中,发现咸东小学领导吴某柳涉嫌商业贿赂,该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工商部门依法没收吴某柳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5年7月15日告知对方。随后,吴某柳向秀英区工商局提出听证申请。

      7月30日,在听证会上,吴某柳表示每学期(2011年-2013年)“收取”400元的行为不是“回扣”,是搬运费、喝水和误餐费,不构成商业贿赂;秀英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管辖权,应依法撤销;其是山区教师,帮助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出于好意,要求以教育为主,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吴某柳声称的秀英区工商局没有管辖权,该局回应,本案行为发生地为遵谭镇咸东小学,行政区划上属于海口市龙华区管辖。办案机构在4月21日向海口市工商局提交了授权请示,文号是海工商秀[2015]8号,并于5月14日获得海口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的批复,符合法定程序。

      秀英区工商局认为,吴某柳在2011-2013年期间向经营者林某采购教辅资料,每学期接受经营者林某从购书款中返还400元,采购过程中涉及的购书款及返还的费用、支出均未如实入账。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吴某柳涉嫌商业贿赂,遂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