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商局公布100个行政处罚案件 “地瓜王”酒穿上“茅台”马甲
原标题:海口工商局公布100个行政处罚案件
2014年,海口市工商局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各项服务便民化的同时,严格执法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亮剑”。近日该局发布了100多个行政处罚案例,涉及汽车及零配件产品不合格、商品傍名牌涉商标侵权、销售不合格手机等。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的经营者,一一领罚。
手机商行出售不合格iPhone
2014年10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的匿名电话举报,称海口海秀东路明珠广场有商家销售无进网许可证、3C认证、中文标识的水货手机。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明珠广场五楼E12铺面的手机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商家销售的iPhone6无进网许可证、3C认证、中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周某称,他通过朋友从香港购进型号是4.7寸16G的iPhone6,购进价格是4200元/部,销售价格为5020元/部。由于购进的手机无中文的标签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手机也没有进网许可证及3C认证证书,周某未能提供海关的报关单,也未能提供上述手机合格的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未获得进网许可证以及未加贴进网许可标志的,视为假冒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此外,执法人员在位于明珠广场四楼的一间铺面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家蔡某销售的一部iPhone5S,无进网许可证、3C认证、中文标识。商家蔡某配合案件处理时称,这部iPhone5S是以物流快递的方式从深圳购进的,购进价格是2980元,销售价格为3500元。海口市工商局依法没收了这两部iPhone,分别对商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理。
烟酒行购进假五粮液等出售
2014年9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美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海甸三东路叶某经营的一家烟酒商行检查时,发现该烟酒行销售的“五粮液”酒,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叶某从浙江老家带2瓶“五粮液”酒(500ML/瓶、52度)到海口自己经营的店内销售,销售价899元/瓶。该批商品标注的“五粮液”商标和酒包装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液”商标和包装相似。经厂家鉴定,该批“五粮液”酒,属商标侵权商品。依法履行程序后,美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2瓶,对店家罚款4000元。
同一天,美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还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海雁小区13号胡某经营的鼎某商行,查获正在销售的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五粮液”中文字样及商标图形的白酒和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贵州茅台酒”中文字样的白酒,涉嫌侵犯白酒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五粮液”中文字样及商标图形的白酒2瓶和外包装及瓶体都标注“贵州茅台酒”中文字样的白酒7瓶。上述“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上述“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产品。
据该店负责人介绍,这批白酒是2013年7月下旬回收时购进的,购进“五粮液”白酒(500ML)2瓶,购进价是100元/瓶、销售价是680元/瓶;购进“贵州茅台酒”(1L)5瓶,购进价是500元/瓶、销售价是1500元/瓶;购进“贵州茅台酒”(500ML)2瓶,购进价是500元/瓶、销售价是880元/瓶。这批白酒货值共计10620元。美兰区工商局责令店家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于2014年10月22日对店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上述9瓶白酒,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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