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将社区居委会纳入年度计划 每百户不低30平米

02.12.2014  11:34
海口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明年施行

  每百户不低30平米标准

  海口195个社区居委会终于有个“家”了。商报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社区居委会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

  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含工作、服务用房)是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议事、解决社区矛盾、开展社区组织活动、服务居民的重要场所。加快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对于强化为民服务、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提高和谐社区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改革和创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海口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应按照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

  据了解,目前,在海口市164个(不含桂林洋经济开发区12个)社区居委会中,其服务场所达到最低300平方米标准的社区居委会只有28个,仅占总数的17%。全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需增加用房面积31417平方米。为贯彻市委《关于改革和创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精神,以立法推动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确保2020年全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能够满足社区基本服务需求,提高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必要制定本法规。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由市、区政府解决为了解决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方面的经费问题,《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布局,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步实施。

  《办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市、区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租赁的,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确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标准

  《办法》明确,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总户数低于1000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总户数超过4000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米。国家、海南省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与其他建筑合为一体的,应当设置在建筑的第一、第二层;有独立出入口,方便进出。

  根据规定,社区服务设施属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为使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有效、合理配置,《办法》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用地(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市规划部门在提供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配建要求,市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将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定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活动进行监管;四是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管理使用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扶持建设单位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

  老城区社区服务场所普遍不达标

  由于海口市城区人口主要集中在老城区,但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不达标的情况在老城区普遍存在,且“新建无地”、“配建无项目”的问题非常突出,相对于新城区而言其解决的难度更大,更应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办法》第八条规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尚未建设或者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优先安排给社区居委会作为服务场所使用。辖区内没有闲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通过下列途径逐步解决:(一)社区内用地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置换、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的,其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保障,适用前款的规定。

  为在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等方面合理、有效地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办法》作出如下规范:一是明确将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保障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规划;二是要求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服务要求,编制本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专项规划;三是规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四是明确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办法》指出,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除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应在改造规划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安排就地配建。征收后的补偿经费不能满足配建需要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

  《办法》还提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对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管理使用方式等作出规定,并采取相应的鼓励措施,扶持建设单位配建、代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