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海口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不少场所设醒目标志
26日,《海口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明确,海口室内公共场所等地禁止吸烟,昨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多数单位都在公众场合设置了禁烟标识,但仍有人在禁烟区抽烟。
解读 确定专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根据《办法》,6月1日起,海口市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工作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违反该项规定的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未实行禁烟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违规吸烟可处5至1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单位禁烟做了具体规定,对个人禁烟却没有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个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可免于处罚?
海口市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介绍,关于个人禁烟,按照《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据悉,《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吸烟。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至10元的罚款。“我们立法的出发点不是以罚代管,罚款不是重点,重在监管,希望督促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来禁烟。”该工作人员表示,因此,《办法》仅对《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未明确的单位禁烟做了规定,而对于个人禁烟则按照省里的规定执行。
如果个人在公共场所抽烟,到底是罚个人还是罚单位?该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如何执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看单位是否尽到了劝阻的职责。她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需要或许会出台实施细则,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调查 鲜有单位确定专人劝阻吸烟者
昨日,记者走访海口一些医院、银行、公交车、餐馆、酒店、书店等公众场合发现,大部分场所都设置了禁止吸烟标识,但是鲜有单位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一般来办业务的客户都比较自觉,如果发现吸烟的我们都会提醒他出去抽。”海口市凤翔路某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银行尚未确定专人劝阻吸烟者,全靠工作人员自觉提醒。“如今新规出来了,相信单位很快会安排这项工作。”该工作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