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实行乡村医生“镇聘村用” 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14.07.2021  12:12

  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推进镇村卫生健康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8月1日起,海口将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的人员管理,实行“镇聘村用、一岗双责、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的保障体系和考核机制,乡村医生基本补助每月不低于3500元/人/月,另外还有绩效补助。

  乡村医生“镇聘村用” 建立上升通道

  《意见》明确,海口市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的人员管理,由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和护士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聘用实行一年一签,实行“镇聘村用、一岗双责、统一调配”的管理模式;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和护士购买“四险一金”,此项经费由区财政统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具有执业医师资质,在乡村医生岗位服务满一定年限、且工作比较优秀的乡村医生,建立上升通道,将其作为镇卫生院储备人才,在镇卫生院公开招聘时要优先考核录用符合岗位资质的乡村医生。

  另外,做好村卫生室运营经费保障。安排村卫生室运营保障经费不少于5000元/年,用于网络资费、医疗废弃物处置费、医责险费、医源性污水检测费、水电费、耗材等,将村卫生室的运营保障经费纳入镇卫生院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乡村医生基本补助不低于3500元/人/月

  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的保障体系和考核机制,完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收入结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收入由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构成。

  基本补助方面,乡村医生的基本补助按照不低于3500元/人/月标准进行发放,各区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对乡村医生的基本补助进行适当调整。护士的基本补助按照不低于3000元/人/月标准进行发放。

  另外,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乡村医生,补助1000元/人/月;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乡村医生,补助1500元/人/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乡村医生,补助2000元/人/月。这3项经费作为专项补助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提高边远地区的补助标准。

  村卫生室的诊疗费按6元/人次进行计算,可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及各区财力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 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意见》明确,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其中乡村医生的配备原则为,设置有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必须配备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和1名护士;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的,可以增配1名乡村医生。按照“本村人为主、资质高优先、年纪轻优先”原则选定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质。

  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册程序按照国家《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镇卫生院公开招聘被聘用后,镇卫生院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鼓励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包括临聘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担负乡村医生职责,享受乡村医生待遇,如待遇低于原镇卫生院标准的,由镇卫生院按绩效工资的形式给予补齐。

  未配备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镇卫生院在辖区内进行调配;无法调配的,由镇卫生院派驻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是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责任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满足“本村唯一的乡村医生,同时无人调配,且有一技之长”的,由镇卫生院提出意见,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返聘,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