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海口宅基地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m²
海口网3月30日消息(记者光明 见习记者史发梅)《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明确,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
鼓励村庄统一建筑风格
《办法》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户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依法报建可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
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1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由区城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办法》执行。我市主城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