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多次殴打并强迫他人转让股份 四男子分别获刑

16.01.2015  03:11

      罗某喜和雷某虹二人将其合伙经营的海南省海口市至四川省巴中市的车辆及线路经营权转让给包括被告人赵某、杜某某、李某、刘某在内的9人合伙经营,后又买回四分之一股份并成为最大股东,这引起了四被告人的不满,他们多次殴打并言语威胁被害人罗某喜、雷某虹逼迫对方出让股份,一审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将四人分别判刑,其中赵某不服判决上诉,2014年12月,海口中院对其改判缓刑。

      赵某、杜某某、李某、刘某均为60后,除刘某为重庆人外,其余三人均为四川人。2011年2月7日,罗某喜和雷某虹二人将其合伙经营的海口市至四川省巴中市的车辆及线路经营权转让给梁某、青某某、蒋某某、辜某某、成某、被告人赵某、杜某某、李某、刘某合伙经营,2012年6月份,罗某喜和雷某虹又将蒋某某、辜某某二人的车辆及线路经营权的股份买下,重新持有四分之一的股份并成为最大股东。四被告对罗某喜、雷某虹重新占有该车股份且二人在海口市至四川省巴中市线路上经营份额扩大非常不满,经商议一致认为要想办法让被害人罗某喜、雷某虹出让其四分之一股份。

      2012年10月起,李某、杜某某、刘某、赵某等人相继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两被害人转让股份。其中2012年10月24日,赵某为强迫罗某喜、雷某虹出让客车股份,在海口市美兰区永安家私第二广场门口拦截罗某喜、雷某虹经营的客车,将该客车左前轮胎放气,与该车乘务员发生口角并进行言语威胁。后李某于2013年4月2日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伙同杜某某、赵某、刘某等人强迫交易的全部案件事实,后四人相继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杜某某、李某、刘某经共同商议,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车辆及线路经营权股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中杜某某、李某、刘某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该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杜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上诉称经反思,已认识到错误,其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身患糖尿病,父母年事已高,妻子没有工作,女儿正上大学,需要照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理。海口中院认为,对于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自愿认罪、悔罪,但原审量刑过重,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审查认为,赵某在二审期间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系因股东间股份转让纠纷引起,赵某在本案中采取了给客车左前轮放气,言语威胁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本人一直从事客运,有正当职业,没有犯罪前科记录,且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赵某关于适用缓刑的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自愿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杜某某、李某、刘某的定罪量刑;撤销一审法院对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判处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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