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管队长当违建保护伞受贿14.5万判5年

17.12.2014  16:18

      原标题:海口城管队长当违建保护伞受贿14.5万判5年

      符某于2009年被任命为龙华城管大队副大队长。2012年7月,被告人符某分管打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在其分管打违和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被告人符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收受黄某娥、柯某秀等违建业主共计人民币145000元。

      2012年,一名浙江籍洪姓老板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滨濂一队柯某东的宅基地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法建房,柯某东找黄某了解到龙华城管大队带队执法由被告人符某负责。于是,该名浙江籍洪姓老板交给黄某人民币20000元,让其帮忙找符某跑关系。2012年5月某日,黄某将人民币20000元送给符某,并告诉符某柯某东在其宅基地上与别人合作建房,请给予关照,符某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20000元收下。

      2012年,陈某忠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一队海联片区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华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违章建房,陈某忠交给胡某宇人民币20000元,让其帮忙找被告人符某跑关系。2012年6、7月某日,胡某宇将陈某忠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20000元送给符某,请符某关照陈某忠的违章建房,符某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20000元收下。

      2012年,吕某米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二队建一栋违章建筑,龙华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常来阻止施工。为了继续违章建房,2012年7月某日,吕某米通过朋友约被告人符某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吕某米让朋友送给符某人民币20000元,请符某关照其违章建房的事情,符某表示答应并当场收下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陈某就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柯行彪的宅基地上建一栋违章建筑。为了能够顺利违章建房,2012年10月某日,陈某就约被告人符某见面。见面后,陈某就请符某对其违章建房予以关照,并送给符某人民币6000元。符某表示答应并当场将人民币6000元收下。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符某主动到中共海口市龙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收受多名违建业主好处费,为违建业主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检举了龙华区海垦街道办工作人员黄某新(另案处理)的受贿行为,并退赃人民币2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案发后主动部分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符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符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符某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应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近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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