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税为灾区捐款 救灾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25.07.2014  11:37

  中新网海南频道7月25日电(乐冰)超强台风“威马逊”袭击海南,给全省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台风过后,海口市地税局迅速行动,以实际行动全力投入灾后救灾救助工作。

  初步统计,受此次台风影响,海口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所围墙倒塌、车辆受损、办公场所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130万元。在自身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该局发动干部职工积极捐款、奉献爱心,截止7月23日上午,全局参与捐款的838名干部职工共计捐款168655元,捐款已存入民政部门的捐赠账户。

  台风重创了海口市地税局帮扶联系点。帮扶点树木大面积倒塌,房屋损毁严重,农作物大范围受损,村庄道路积水堵塞,水、电、通讯中断,农户经济损失惨重。该局领导争分夺秒地深入到帮扶点巡查,组织村民开展自救互助,及时租用发电机抽取地下水,确保农民饮用水安全。并购买饼干、食用油、大米等生活用品,解决村民当前紧迫的食品短缺、饮水困难等问题。

  同时,海口市地税局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救灾捐赠支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可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等税收减免。该局还开办绿色通道,向受灾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纳税人灾后重建和迅速恢复生产。

   海口地税:救灾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优惠

  中新网海南频道7月25日电(乐冰)超强台风“威马逊”的来袭给海南省造成严重灾难,部分企业和个人伸出援手,捐赠救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强台风救灾捐赠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优惠: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救灾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根据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财税〔2010〕4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