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布十大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19.12.2020  18:10

  12月18日下午,海口中院与秀英区法院联合召开海口市少年法庭成立十周年总结表彰暨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海口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2011-2020年)》,其中公布了未成年人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梁某某、石某某故意杀人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梁某,后与之确定恋爱关系。因梁某某认为梁某欺骗其感情,遂申请了一陌陌号与梁某聊天,意图对梁某进行报复。11月18日,梁某某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将准备报复梁某的事情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石某某表示可以帮忙,并提供了一把匕首和一条甩棍。11月29日凌晨,梁某某将梁某约至海口市一路口红绿灯处,并指使石某某上前与梁某说话,梁某某从所骑电动车坐垫下拿出石某某准备的匕首,躲到红绿灯口附近的配电箱后。石某某与梁某说了几句话后回到梁某某所骑电动车处,随后,梁某步行返回酒吧,当梁某经过一酒店公交车站附近时,梁某某持匕首冲到梁某身后捅刺梁某,致梁某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为感情矛盾,意欲报复其女友被害人梁某,在被告人石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梁某某持刀朝梁某的颈部捅刺三刀,致梁某当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庄某某抢劫案

  【案情简介】

  被害人任某为感谢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庄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日常琐事中提供的帮助,曾承诺给四被告人购买香烟,但之后任某一直未兑现承诺。四被告人遂商量准备直接找被害人任某索要钱购买香烟。随后,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庄某某在海口市某中学门口围住被害人任某索要香烟钱。被害人任某见状拿出一元。被告人韦某某认为钱太少,遂与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先后亮出西瓜刀并用言语恐吓任某。任某被迫交出十元给四被告人购买香烟。之后,四被告人又继续要求任某回教室向同学借钱购买香烟,但因任某未能借到钱而未得逞。

  【裁判结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以被告人韦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庄某某犯抢劫罪,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梁某某、陈某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6日,陈某1(已判刑)等人与数名中专学生因相互看不顺眼发生口角矛盾。次日,被告人陈某、梁某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以及陈某1等人与发生口角的中专学生在海口市龙华区一宾馆门前相遇,被告人陈某、梁某某与陈某1等人持械追打对方,致被害人文某某、王某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身上多处被砍伤,经鉴定,二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黄某某强奸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与被害人方某某(时年12岁)在海口市琼山区一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黄某某带着方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一宾馆房间休息,在该房间内,黄某某明知方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不顾方某某反抗,强行与方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裁判结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使用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案例五:吴某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和王某某(成年人,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一群租楼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44元。

  【裁判结果】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944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六:被告人黄某抢劫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黄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宣判后,海口市少年法庭法官多次对其开展判后帮教。2013年11月底,黄某与朋友骑电动车路过丘海大道一公交车站时,目睹王某抢夺他人手机,黄某当即与朋友骑电动车追赶王某,最终成功制服王某,将被抢手机物归原主。

  案例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8日,王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当时,王某某已是一个两个月大孩子的父亲。因孩子患重病入院,为了给予失足未成年人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人文关怀,该案当庭宣判后,在法官陪同下,由法警押解王某某前往医院看望其出生仅两个月的儿子。王某某在见到儿子后悔不当初,承诺刑释后会认真找份工作,照顾好家人。

  案例八:被告人王某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王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的父亲已病逝,母亲在其年幼时离家改嫁,家庭条件困难,平时靠亲戚们接济生活。在了解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后,海口市少年法庭法官在王某刑满释放当日,前往看守所将王某接回其寄宿的亲戚家里,并对其进行了疏导。为了保障王某今后的基本生活,防止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官还协调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为王某办好了低保。

  案例九:被告人吴某抢劫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吴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抢劫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海口市少年法庭法官联合社工多次对其进行判后帮教工作,吴某对自己曾经的行为后悔不已,表示想重返校园。而吴某身上的大面积纹身却使得他的复学之路四处碰壁。无奈之下吴某及其父母找到海口市少年法庭法官,希望法官能助吴某重返校园。考虑到吴某复学意愿强烈,为了圆吴某的求学之梦,海口市少年法庭法官多次与当地教育部门协商,与数家学校沟通,最终帮助吴某成功复学。

  案例十: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罗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伙同他人殴打并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致陈某轻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罗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官了解到陈某家庭经济困难,在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后,认为陈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告知陈某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陈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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