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印刷企业违法排放废水 被环保部门顶格处罚10万元

04.01.2017  10:33

      原标题:海口一印刷企业因违法排放废水被环保部门顶格处罚10万元

      1月3日晚,记者从海口市生态环保局获悉,1月2日上午,海口市相关环保单位接到投诉举报,位于美兰区灵山镇顺达路的市政管网出现不明乳白色液体,某企业涉嫌违法排污。经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与认真研究,认定海南金永成印刷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排放废水。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1月3日下午,美兰区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顶格处罚十万元,并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改正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涉嫌违法排放污水企业。

      据介绍,海口市生态环保局、美兰区环保局、美兰区水务局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海南金永成印刷业有限公司外排水口有明显的白色液体残留在下水管道,该公司员工擅自将清洗过油机设备的水上过光油废水排入下水管道,之后流入仙月仙河造成水体受到污染;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对废水采样并进行检测分析,美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厂负责人做《调查询问笔录》,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涉嫌违法排放污水企业,并现场取样。

      经过市、区两级环保执法部门认真会商研究,认定海南金永成印刷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排放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1月3日下午,美兰区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永成印刷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顶格处罚十万元,并要求企业立即停产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下一步,市、区环保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采用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涉水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给违法排污、偷排漏排污染的行为有可乘之机,切实保障海口市的环境安全。

      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涉嫌违法排放污水企业,并向企业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