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卫生间玻璃门爆裂被划伤 女子告房东二审败诉
原标题:卫生间玻璃门爆裂被划伤女子告房东二审败诉
精装修房卫生间玻璃门突然爆裂,房主周小姐被玻璃碎片划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出售公司赔偿损失,但因直接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玻璃门存在缺陷且受伤系因此缺陷所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周小姐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周小姐与达凯公司签订一份《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达凯公司出售给周小姐的房屋为精装修房,并对精装修房的各个部分包括卫生间的交房标准进行了约定。之后,达凯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周小姐使用。2014年4月18日早上7点多,周小姐在卫生间内洗头时,卫生间钢化玻璃门忽然爆裂,周小姐左手手背侧及上臂被钢化玻璃的碎片划伤。周小姐随即被送到武警海南省总队医院治疗,经诊断,周小姐左手食指伸肌腹断裂,左手掌背侧皮神经分支断裂。周小姐手术后住院治疗8天,出院后,医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周小姐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2183.5元,周小姐称出院后在家休息一个月,造成误工损失10300元。周小姐受伤后,多次找达凯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凯公司赔偿医疗费12183.5元、误工费10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修复卫生间玻璃门所需费用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达凯公司出售给周小姐的商品房卫生间的钢化玻璃门是否自行爆裂并将周小姐扎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周小姐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物业公司保安的证明、医院的急诊、住院病历等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达凯公司出售给周小姐的商品房卫生间的钢化玻璃门自行爆裂并将周小姐扎伤的事实。本案中,周小姐住院共花费12183.5元医疗费,周小姐起诉要求达凯公司赔偿医疗费12183.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全休一个月,但周小姐未提供证据证明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发放该月工资,误工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周小姐要求达凯公司赔偿误工费10300元,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达凯公司出售给周小姐的商品房卫生间的玻璃门忽然爆裂,扎伤周小姐的左手手背及上臂,给周小姐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周小姐要求达凯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周小姐要求达凯公司支付修复卫生间玻璃门所需费用15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达凯公司向周小姐支付医疗费12183.5元;驳回周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达凯公司不服原审民事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
本案系产品责任引发的身体权纠纷,争议焦点为达凯公司销售、安装且已交付周小姐使用的浴室玻璃门是否存在缺陷。周小姐主张浴室玻璃门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突然自爆,以此证明达凯公司销售、安装的浴室玻璃门存在缺陷造成其身体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对此,海口中院认为,周小姐在一审中提供的现场照片、急诊病历等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仅能证明浴室玻璃门爆裂和周小姐受伤这两个客观事实,无法直接证明浴室玻璃门是自爆以及周小姐受伤是因浴室玻璃门自爆造成,浴室玻璃门的爆裂亦可能存在其他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消费者亦应当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受到伤害及伤害是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周小姐未能举证证明达凯公司销售、安装的浴室玻璃门存在缺陷且手臂受伤系因玻璃门自爆所致,故其请求达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修理费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海口中院最终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周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