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农民工讨薪维权1年半 终获一审判决胜诉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6月20日电(记者吉羽)2013年12月26日,人民网海南视窗独家报道《 图解讨薪成本:海口农民工陈建元2013讨薪路 》,详细讲述了湖北籍农民工陈建元在2013年里,在海口花费大量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讨薪,连续两年借钱回乡过年。2014年,农民工陈建元继续选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3月初,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讨薪案,6月5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农民工陈建元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建元是依据其与被告吕国元之间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再另行组织人员提供劳务进场施工,由于该合同的一方是原告,且其组织的施工人员也出具《委托书》确认,故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全通汇公司把大华西海岸产权酒店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吕国元,被告吕国元、案外人王春又将部分劳务施工承包给原告,全通汇公司虽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但从原告、被告吕国元及全通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汉军共同签署《结账单》的情况来看,全汇通公司对原告提供劳务施工这一事实是知情并认可的。
法院认为,原告投诉至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之后,时任全通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吴汉军与吕国元、伍赞壬共同与原告签订《关于劳动工资和解协议书》,确认了名华十五处大华项目部欠原告所在泥工班工资款398812元,争议部分约150000元。后吴汉军又委托案外人徐有金代表其处理该事宜,由于吴汉军时为被告全通汇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全通汇公司一直参与解决该事宜,其委托徐有金视为全通汇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徐有金出具的《承诺书》对全通汇公司具有约束力。全通汇公司应按照《承诺书》的承诺依照《关于劳动工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但全通汇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关于劳动工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各方已经确认欠原告工资款为398812元,已付200000元,尚欠198820元未支付。至于争议部分,由于原被告各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确认,故根据约定,应以原告主张的金额150000元为准,由于全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通汇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8812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对全通汇公司关于其与原告之间因未签订过合同而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给予采纳。被告吕国元作为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且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其应对全通汇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请求吕国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给予支持。被告吴汉军时为全通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主张吴汉军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伍赞壬仅为涉案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本人也没有承诺过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请求伍赞壬承担连带责任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6月5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原告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元支付劳务工资348812元;二、被告吕国元对原告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陈建元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建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2元,由被告海南全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吕国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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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占桂、方其才) 高清推荐